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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从农民到股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社区性”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也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基础。首先,“社区性”决定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资格的相对“封闭性”。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身份具有浓厚的地缘性,只要是社区居民并符合产权主体资格界定标准就可以取得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身份。此外,一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甚至承担着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从农民到股民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名称中的“社区”彰显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所具有的“社区性”。笔者认为,“社区性”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也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基础。

首先,“社区性”决定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资格的相对“封闭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通常是居住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农民,如果是村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其股东是本村的村民,如果是镇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则其股东是本镇的村民。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身份具有浓厚的地缘性,只要是社区居民并符合产权主体资格界定标准就可以取得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身份。产权制度改革前期,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流转被明令禁止,随着改革的推进,虽已允许股权继承及内部转让,但通常仍不允许对外转让。

其次,“社区性”意味着“福利性”。目前国家承担农村地区社会福利的能力有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营主体,承担了为成员供给公共产品和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能。多数地区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担着该辖区内安保巡逻、环卫保洁、道路养护、绿化管护等公共职能,有些还为辖区内的村民提供退休金和医疗保障。(www.xing528.com)

最后,“社区性”伴随着“行政性”。如上文所述,“社区”的含义之一是指农村的行政建制,这使得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可避免地与基层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将政治职能从人民公社中剥离出来而由新建立的乡镇政府承担,人民公社保留经济职能并更名为“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等,但目前实践中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仍然非常密切。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区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股由乡镇政府持有,持股比例甚至超过50%,政府是名副其实的“大股东”,掌握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决策权并可调配集体股的收益。此外,一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甚至承担着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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