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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上政策和社区建设对城乡接合部地区的影响,如征收土地为城市修建大型公共设施等,矛盾或者变革在这些地区更容易产生。无独有偶,与广州市天河区登峰村的情况类似,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的改革也在被动城市化的矛盾中推进。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与农村社区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密切。股份合作制改革多数发源于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且其发达程度与所在地区城镇化程度和集体非农化经营程度密切相关。这些区域多数为农村城市化的前沿阵地,与城市核心地区接壤,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接合部地区逐渐被纳入城市的一部分,原来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被城市的生产生活方式打破。城乡接合部兼具城市和农村的功能和特点,这些地区非农产业较为发达,也可能保留有部分农业。但被保留的农业并不完全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纯生产型农业,更多是成为城市的后花园,通过保留农业的方式为城市居民提供第三产业的服务,其生产作业成了城市经济的一部分。但是,城乡接合部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口密度等方面与城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上也未能像城市一样构建完整的模式化供给,故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仍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民们逐渐了解并融入与其“近在咫尺”的城市的生活,思想和生活方式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加上政策和社区建设对城乡接合部地区的影响,如征收土地为城市修建大型公共设施等,矛盾或者变革在这些地区更容易产生。

以较早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广州市天河区[29]为例,天河区本是广州市东部郊区,但地理位置优越,为珠三角地区进出广州的必经之地,是典型的城乡接合部地区。天河区在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截至1987年开始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全区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总额已达1.8亿元,有19个行政村集体资产超过1000万,集体资产总量最高的登峰村资产总额达到7360万元,第二、三产业占整个经济收入80%以上。[30]如此丰厚的集体资产积累使得农民们开始萌生了共享集体收益的诉求,但是当时集体产权并不明晰。在人民公社阶段,农民能够凭借劳动挣取的工分作为分享集体收益的尺度,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后,实行的是“交足国家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的分配制度,分配主导权落到了村镇干部的手里,对集体收益的分配方式差异性较大,从而激化了农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天河区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另一催化剂则是在“七五”期间,由于承办第六届全国运动会的天河体育中心坐落在天河区,为完善相关的市政公共设施,广州市政府在天河区大量征地,而登峰村正是被征地的重点地区,政府的征地行为大大促进了登峰村城镇化的进程。按照当时的政策,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农民转居民,从此脱离农民身份,成为进城务工的自谋职业者。但是原本居住在登峰村的农民有农业耕种及出租房屋、厂房等收入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福利,一旦“农转非”意味着拿到了一笔现金,但是失去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的财产分配权利,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发的福利,也无法获得由于土地不断升值带来的可预见收入,所以当地农民选择不配合“农转非”工作。结果是,一方面,基层政府无法完成市政府按照国家规划下达的“农转非”的指标;另一方面,有部分已经同意“农转非”的农民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后,提出以一定的价格赎回自己农民身份的请求。一时间,农民、集体、政府之间的关系变得有些紧张。在这样的情况下,构建一套使集体产权更为明晰的集体资产分配机制显得尤为迫切,通过这个机制可以让集体资产的分配更加科学、更加透明,不再简单以目前的农民身份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承认农民以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做的贡献,使得农民即使在身份上转变为城市居民后仍然能够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福利,从而更好地享受城市化的成果。与此同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福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农民刚刚进入城市,社会保障等城市公共服务还未全面覆盖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无独有偶,与广州市天河区登峰村的情况类似,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的改革也在被动城市化的矛盾中推进。南苑乡位于北京城区南二环路以南至南五环路之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北京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南苑乡的农用地开始被大量征收,这给南苑乡带来了城市化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矛盾。资料显示,南苑乡蒲黄榆村经济合作社曾经是全乡集体经济最发达的村,1984年建设方庄住宅小区,全村3000多亩土地全部被国家征占,农民转居民,2000名劳动力被国有企业吸收,村集体的5000多万元固定资产积累被国家平调。[31]虽然80年代以来对于撤制村队后集体资产的处理方式已经不再是以前“撤队交村、撤村交乡”[32]的简单处理方式,但是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如《关于征地撤队后集体资产的处理意见》(京农[1985]69号),集体固定资产、公积金余额、土地补偿费等需要全部上交所属村或乡合作经济组织;地上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生产费基金公益金、生活基金和流动资产变价款等归社员合理分配;自有财物补偿费全部归所有者所得。另外,农民转居转工进入城镇以后,由于没有掌握相应的生产生活技能,只能从事报酬较低的工作,且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不计入工龄,退休时退休金远远少于城镇职工,这使得大部分农民转居转工之后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在被动城市化的过程中,集体资产被“平调”、农民沦为不能享受城市福利的城市居民等都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且,当时的集体产权不明晰,农民没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动力,自下而上的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面对这些不利局面,改革是唯一的出路。既然城市化是大势所趋,那么农民就应该主动加入到城市化的大流中。但该过程不应成为又一次以剥夺农民权益的方式实现城市化的美丽陷阱,而应改变对集体资产简单粗暴的分配方式,承认农民曾经对集体经济做出的贡献。实践证明[33],股份合作制改革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引导农民变被动城市化为主动城市化,让农民共享城市化的成果。(www.xing528.com)

除了北京市和广州市之外,江浙地区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出现也基于类似的背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户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界限较为明晰,除了自主经营的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收益也是农户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是,在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集体经营收益如何分配存在制度空白,每村每镇的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随着集体经营收益的不断增长,农民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的意愿愈加强烈,更加希望有一套科学、透明的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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