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允许在农村建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形式,开启了自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25],明确鼓励各种生产责任制度的尝试与恢复。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对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实践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1982年,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要求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央1号文件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1993年,中央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从事特殊开发性生产的,土地承包期可以更长。1999年3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26]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载入《宪法》。
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生产责任制度的安排,中国农村生产经营和所有权制度又一次发生了重大变革。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权和所有权重新分离,使农业资源的分配方式重新回到合理的轨道上来。在这一次改革中,农村基层的财产经营和存在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没有私有财产的状态逐渐恢复到拥有一定生产资料的积累[27],农民私有财产增长迅速。集体经营的内容变更为对土地承包、流转的监督和指导,为分散农户提供产业指导服务,开展非农经营壮大集体资产,发展社区公共福利等。这使得农民和集体的积极性都得到较大提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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