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
(1)互助组。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一直没有停止对农业合作化道路的探索。1951年12月,中央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草案)》,确定了互助合作方针,正式开启了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决议(草案)》根据不同地区实践情况的差异,把互助合作分成三种类型:临时互助[9]、常年互助[10]以及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本阶段,互助组尊重农民的真实意愿,组织规模较小,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加之经各级党委的宣传与落实,互助组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1952年全国有农业互助组802.6万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有4536.4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39.9%,比1951年增加了20.7%。[11]1953年2月,《决议》去掉“草案”二字,正式颁布,更加明确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3年底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达479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3.6%。[12]
互助合作运动尊重农民意愿,基本坚持了互助合作的原则。[13]互助组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权属关系,以自愿结合为基础,能够更好地调剂人力、畜力以及劳动工具的分配,保证了耕种和收割等农业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对互助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多次开会并发文予以纠正,从1953年3月开始到6月结束,中央曾经进行了互助合作的系列整顿工作,在《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中也强调了一方面要纠正放任自流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要杜绝急躁冒进的情绪。(www.xing528.com)
(2)初级生产合作社。1953年6月,中央确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确定要在10到15年的时间里,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认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最好的方式就是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借此向社会主义过渡。195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正式提出了“农业合作化”和“合作化道路”的概念。[14]《决议》认为,从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增加的过程,肯定了在初级生产合作社中私有制和公有制因素共存,阐述了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十个优越性,明确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是今后党领导农村工作的重心,要求各级党委做好宣传领导工作并专门强调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必须采用说服、示范支持的方式而不能用强迫命令和剥夺的办法。初级生产合作社保留农民对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同时通过“能人干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合作社内的资源进行调配安排、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个人入社的土地、农具等的质量和数量确定分红比例,同时按照社员劳动的情况通过按工分分配的方式给予适当的报酬。初级生产合作社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归农民,经营权归初级生产合作社,既充分尊重农民财产的私有性质和入社的意愿,又克服了分散经营的不便和缺陷。在此期间,初级生产合作社的数量急剧攀升。但由于出现了急躁冒进的情绪[15],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偏差[16],对此中央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17]总体上,这个阶段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还是比较健康且富有成效的。
(3)高级生产合作社。根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所设计的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农业合作化的最后一站便是高级生产合作社。从农户单干到互助组,再到初级生产合作社,尽管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以及社员对合作社的依存程度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农民对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的私有权利是被承认和尊重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初级生产合作社中积累了部分的共有财产,因此被认为是“半社会主义”,而高级生产合作社的目标是“完全的社会主义”。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公有,统一经营管理,通过工分计算个人劳动贡献,据此进行分配。大规模地发展高级生产合作社的运动是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1955年,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正式宣告要加大力度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在这个过程中,有的高级生产合作社是由几个初级生产合作社归并的,更多则是“一步登天”建立的,全国有1/3以上的农民没有经历互助组,就从单干户一跃成为高级生产合作社的社员。[18]到1956年12月底,全国共有高级生产合作社54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7.8%,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19]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农村地区实现了从承认土地私有的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到土地公有的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变革。初期,高级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平均为60户左右,但是后来农民响应中央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号召,高级生产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1956年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已达到250户,有的甚至在千户以上,一乡一社,甚至几乡一社。诚然,高级生产合作社在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高级生产合作社不断扩大的规模和覆盖范围为人民公社化运动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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