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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与法律比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印度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许多生育控制诊所。2000年印度国家人口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控制生育的纲要性文件,它大大改变了印度的人口状况;但这一政策没有上升为法律条文,且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印度建立了国家人口委员会,主席由印度总理担任,号召议员宣传家庭生育计划,但印度政府没有直接执行计划生育项目的机构,国家的计划生育项目必须依靠各邦的机构来实施。

全面二孩政策与法律比较

世界各个国家由于文化、国情、价值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伦理观及面对的人口生育问题的不同,制定的生育政策也各不相同,这里选择分别介绍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日本、泰国,欧洲的德国、瑞典、法国,美洲的美国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几个国家的生育政策和法律进行介绍,希望找出各个国家之间在生育政策方面的共性和规律以及差别,以此为中国未来生育政策的出台与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亚洲国家

1.印度

印度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7.5%,是仅次于中国(占世界人口的19.4%)的世界第二人口大国。自20 世纪以来,印度人口持续增长。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公布的《2008 世界人口状况报告》指出,2008年印度总生育率是2.78%,而中国总生育率为1.73%,2050年时印度人口将达16.58 亿人,超过中国同年的14.08 亿人,成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3]日益庞大的人口数量为印度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此,印度政府早在195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项目,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人口控制政策的国家。1952年开始为计划生育拨专款,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服务。印度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许多生育控制诊所。但是,这些生育控制诊所的数量增长大多限于城市地区。从1949年到1961年,全印度共建了4000 个生育控制诊所,负责避孕套、宫内节育器(Intrauterine Device,IUD)以及阴道栓等避孕药具的发放。1956年,印度中央和各邦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对计划生育的专项拨款。1976年,印度中央政府出台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了《计划生育法》,惩罚多生,严厉控制人口增长。如对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不予提供借款、工作、住房、免费医疗等,有3 个孩子的夫妇必须绝育,否则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在总理英迪拉·甘地的直接授意下,国会修改了宪法,授予政府以更大的权力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如在比哈尔邦,如果超生,家庭将立即被取消公共食物配给;在马哈拉施特拉邦,对生育三胎强制绝育进行了立法;其他地方超生则可能遭受逮捕和开除公职等惩罚。通过在各地建立绝育营,开展强制性的绝育运动,并且官员亲自上阵督促,印度绝育人数从1974—1975年的130 万骤然升至1976—1977年的810万。但绝育运动及严厉惩罚措施引发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新执政的人民党推翻了前政府制定的绝育计划,仅保留了极少一部分家庭计划项目,而且家庭计划被重新命名为“家庭福利”,“健康与家庭计划部”也被更名为“健康与家庭福利部”。同时,新政府提出一个经过修订的新人口政策——家庭幸福工程。新的人口政策设计以自愿为原则,强调推进教育和提升生育动因,由以前的重视通过绝育来降低生育率转向关注生育间隔。2000年,为调动民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印度政府出台了若干奖励和优惠政策,例如在住房、农地灌溉、福利保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晚生、稀生的妇女进行现金奖励,做绝育手术的男子可以办理持枪执照等。对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也出台了惩罚措施,但因不具强制性,故作用极为有限。2000年印度国家人口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控制生育的纲要性文件,它大大改变了印度的人口状况;但这一政策没有上升为法律条文,且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4]

除此之外,印度还有其他一些配套控制生育的措施:奖励计划生育者;独生子女在职人员家庭可在住房上得到较好待遇;绝育最多的村子可优先得到饮水、灌溉和更多的福利保健;奖励计划生育工作者;对做绝育手术的医生、护士和准医务人员增长薪水,并发给奖状;劝说接受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人每人可得15 卢比;对“晚”生“稀”生的妇女给予奖励;妇女21 岁之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受奖励,间隔4年半生第二个孩子奖200 卢比等。目前,印度建立了国家人口委员会,主席由印度总理担任,号召议员宣传家庭生育计划,但印度政府没有直接执行计划生育项目的机构,国家的计划生育项目必须依靠各邦的机构来实施。政府调控的唯一手段是每5年的国家发展计划和此计划下的生育控制资源配置。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像印度一样,自国家独立之初就如此大规模、长时间、多样化地推动家庭计划。尽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印度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大都没有实现,但是印度家庭计划的实践与探索为人类正确认识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规律作出了先驱性的贡献。

2.韩国

朝鲜战争以后,韩国出现了人口出生高峰期,至1960年,人口平均年增长率达29%,为此,韩国在1960年初开始控制人口,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1962年,制定了家庭生育计划方案,目标是到1970年,人口增长率下降到2‰。1964年以后,韩国开展了大范围的计划生育活动,规定“35 岁前,三个子女的出生间隔为三年”,“不要区别对待女儿和儿子,只生两个,把他们好好养育”等,通过各种途径推广和鼓励人们采用避孕方法。据统计,1960—1980年,韩国的生育水平极速下降,90年代初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并持续走低,1995年生育率为1.65。为此,从1996年开始,韩国政府废除了长达36年的控制人口政策,转而实行鼓励生育的“新人口政策”,并针对结婚、生育、子女养育等环节制定了奖励政策。例如,在假期方面,不仅女性享有90天的带薪产假和12 个月的育儿假,男性也有5 天陪产假。育儿假期间可获得工资40%的补贴;在津贴方面,所有0~5 岁的婴幼儿均可享有20 万韩元的幼儿园保育费或家庭养育津贴,还设有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照料津贴及隔代家庭补贴等。托育服务上,1991年通过的《婴幼儿保育法案》将保育事业由单纯的“保育”发展为“保”“教”结合,将0~3 岁婴幼儿的教育纳入到学前教育体系。

韩国于2001年成立性别平等与家庭事务部,为家庭政策和多元文化家庭提供调解和政策支持。政府面向低收入水平的新婚夫妇每年提供5 万套保障性住房,为怀孕女性提供一定产前诊查费用,子女不满6 岁时,女性可以在家养育子女一年,每月可领取40 万—50 万的底薪,并保留职位等。政府还设立了岗位托儿制度、家庭寄养中心以及其他提供全天和临时性儿童照料服务的项目等。为支持代际照料,实行“照看孙子辈项目”,由政府向照顾孙子和孙女的祖母或外祖母提供津贴。2004年起,韩国政府将实施了半个世纪的“劝告堕胎”政策转变为“杜绝堕胎”,并积极鼓励跨国婚姻,积极引进外国劳工。2005年,韩国成立了低出生率及老龄化社会委员会,总统亲任委员长,出台了《应对低生育综合对策,2006—2010年》,目标是到2010年生育率达到1.6。2008年,为了呼吁和奖励生育,民间成立了生育创造美好世界运动本部,政府出台了《应对低生育率与老龄化社会的第二次基本计划,2011—2016年》,以解决韩国人口总数减少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韩国的生育支持政策对其总和生育率的提升幅度虽然不大(从2000年前后最低谷的1.22 升至目前的1.26),但可能有效地遏制了自90年代初以来持续走低的态势。为了应对老龄化的风险,韩国制定了《低出产高龄社会基本法》,开始鼓励多生孩子,提出“一个孩子很孤单,对子女最好的礼物就是弟妹”的口号,但目前生育率仍然处在低位上。

3.新加坡

新加坡的生育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抑制生育阶段

新加坡1969年后开始实施一些旨在推动大家接受绝育措施和小家庭模式的社会政策,后来逐渐加强,目的是减少或消除政府为某些服务所支出的沉重补贴。政府实施了家庭计划项目,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前三个婴儿出生的产假,后来又发展到限制前两个婴儿出生的产假;在分配公寓时优先考虑子女少的家庭;对有子女但又继续生育的产妇征收累进分娩费;限制生三个婴儿的家庭所得税减免;以带薪休假促进妇女自愿做绝育手术;为做绝育手术的公务员额外提供7 天的带薪休假;在一年级学生注册时优先考虑只有三个孩子或以下的儿童等。

第二个阶段:鼓励生育阶段

1984年以后,新加坡政府逐渐意识到持续的低生育水平可能会给本国带来危机,故修改了相关生育政策,从抑制生育走向鼓励生育。在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中引入可供选择的措施。实施大学学历母亲项目,即一年级注册时优先考虑那些受过高等教育并生育了三个以上孩子的母亲;加大对拥有某种学术职称的母亲所得税的减免力度;实施价值1000 新加坡元的住宅专款项目,即鼓励那些缺乏教育背景的低收入父母生育两个婴儿后做绝育手术。

第三个阶段:有选择地鼓励生育

1987年以后,新加坡由社会和家庭发展部统筹管理制定新的生育支持政策。鼓励有负担能力的人组成有三个孩子或更多孩子的大家庭,同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和其他激励措施来支持。比如通过对生育三个或四个孩子的家庭进行部分退税激励,或减免生育超过四个孩子的家庭所得税来降低抚养孩子的财政负担;为减轻女性工作和抚养子女之间矛盾的激励,鼓励职业女性生育,推行“工作生活补助计划”和“职业转换计划”,并给予儿童保育补贴、保姆退税、无薪假、照顾生病孩子的休假等。比如,新加坡女性享有16 周产假,其中前8 周是强制性产假,薪水由工作单位支付,后8 周由政府支付丈夫可享有两周陪产假。在现金补贴方面,新加坡出台了包括“婴儿红利计划”、父母税收返还、母亲生育津贴、新生儿保健储蓄补助等多项政策。另外,新加坡重视社区服务,成立国家社会服务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为儿童及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社会服务。截至目前,新加坡的生育支持政策在提高生育水平方面尚未起到明显作用,其总和生育率依旧呈下降趋势。但是,家庭友好政策推动了女性的社会劳动参与,女性就业率从1991年的48.0%升至2014年的56.7%。2001年起,新加坡政府推出多项鼓励生育的措施和奖励配套,从最初每年5 亿元到如今超过16 亿元。2013年1月21 日,新加坡政府又宣布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以提高该国生育率,预计政府每年会为新措施付出20 亿新元(1 新元约合5.1元人民币)。为了使年轻夫妇能早日生育,新加坡政府将允许有子女的夫妇优先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组屋”。该计划还包括给予男方一星期的带薪陪产假,雇主被要求在今年5月1 日前制定出各种生育假的细则。新加坡政府还将为新生儿提供3000 新元的公积金保健储蓄。可以看出,其实新加坡政府一直在根据不同时期国家不同的人口情况,不断调整政府的生育政策,以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

4.日本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受战争的影响,需要大量增加人口兵源,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生育和繁殖人口。机构方面内阁设立了厚生省,专司有关国民健康的行政事务,任务就是“供给强有力的战斗员和扩充生产力需要的劳动力”;立法方面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和“人口政策确立要纲”,还向全国发布了“结婚十训”,其核心是鼓励生育,增加人口,目标是在20年内全国人口要达到1 亿;鼓励每对夫妇要生5 个孩子;表彰并对“优良多子女家庭”的子女入学提供学费补助,条件是育有满6 岁以上的子女10 人以上,子女无死亡;设置奖励结婚和结婚费用贷款制度等。由于上述作为“国策”的婚姻和人口政策的实施,使日本在战争状态下一直保持了较高的人口增长率。但这种婚姻与生育政策的副作用很快就显现出来。人们面临的是多达187万人的战争未亡人(据1949年厚生省的统计)和迅速提高的离婚率。[5](www.xing528.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限制生育率与人口增长的国家。日本国会在1948年通过了《优生保护法》,以应对战后婴儿激增及有力的公共保健政策所致死亡率下降而带来的人口快速增长的冲击。至20 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出生率就已降至40年代末的一半。20 世纪70年代后,日本面临生育率大大低于更替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极为严峻的局面。为减轻家庭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生养负担,提升生育水平,日本将缓解女性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冲突作为一项重要的施政方针,不断调整生育政策,完善产假制度和儿童公共托育服务,并在内阁设立“推进工作与生活平衡室”,专门调查和解决工作与生活冲突问题;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设立儿童咨询所、儿童委员会、保健所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在假期方面,多次修订《育儿照护休假法》,不仅女性可享受14 周产假,也鼓励丈夫在子女出生后8 周内休假,且该假期不算在育儿假内;特殊情况下,育儿假可延长至孩子满一岁半。政府为家庭提供儿童津贴、育儿津贴等货币援助,以减轻育儿经济负担。托幼服务上,先后出台“天使计划”(Angel Plan)和“新天使计划”(New Angel Plan),并不断完善育婴室、母子生活支援设施、保育所、儿童寄养设施、课后服务和短期照料支持服务。日本推行“将等待入托儿童降为零的战役”:为解决3 岁以下幼儿入托的保育所数量明显不足的问题,政府一方面每年增设保育所数量,另一方面鼓励设立公营、私营保育所,出台一系列措施改善保育设施、延长保育时间,推广休息日保育、临时保育、夜间保育等模式。为鼓励代际支持,政府与企业合作,逐渐推出“老人给孙子孙女‘交学费’不用缴税”政策和“带孙子假”。为促进女性就业与再就业,1991年开展了“妇女就职活动”,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雇用促进中心”“妇女就业援助设施”,每年举办6期妇女再就业培训班。为了呼吁全社会重视家庭、健康养育下一代,将每年的10月定为“工作与家庭思考月”;将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家庭日”,将这一天的前后一周作为“家庭周”。与2000年前后相比,2015年日本的总和生育率小幅上升,达到1.46。育龄女性各年龄段的生育率都有上升迹象,其中35~39 岁妇女的升幅更大。然而,在女性就业率方面,日本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政策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日本正式设立了负责“少子化”问题的国务大臣,并通过《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但目前日本总人口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遏制。

5.泰国

泰国跟中国一样经历了从“高低高”人口再生产类型向“低低低”人口再生产的类型转变过程。20 世纪50年代以前,泰国是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的,一直持续到60年代。泰国政府卫生部下设婚姻促进委员会,鼓励早婚早育。1956年颁布《多子女者福利条件》,对多子女家庭给予补助,在这种政策之下,泰国人口增长率为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泰国人口更是经历较大增长,增加了2.14 倍,1988年为5470 万。[6]但是,人口的过快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给教育、就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人均资源水平下降。1970年,泰国政府采取控制人口政策,宣布实施家庭生育计划。1972年,以家庭计划生育为中心的人口政策被列为泰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其口号是“多生孩子会让你贫穷”,推行“两个孩子的家庭”计划。主要的措施有:免费为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对避孕药具的销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保护母亲儿童的健康,降低死亡率;对绝育者进行实物援助或经济补贴;制定人口教育政策,加强人口教育,1975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计划生育运动;把家庭生育计划写入正规学校课程等。由于控制生育措施得力,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泰国人口增长率由3%降到1.9%,取得了巨大成功。

(二)欧洲国家

1.德国

在整个欧洲,德国人口出生率是最低的。总理安格拉·默克尔曾警告,人口老龄化是德国本世纪最大挑战。随着新生儿的减少,提高生育率已经成为德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根据2010年联合国人口发展报告,德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2%,预计2010—2015年每名妇女的生育数仅1.3。对此,《法兰克福汇报》编辑希尔马赫尔博士说:“不生孩子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竞争力,它早晚会毁了德国。”其实,德国从20 世纪50年代开始便十分注重家庭发展,1953年成立联邦家庭事务部,后逐渐发展为现在的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妇女及青年部,负责与生育相关的诸多家庭事务。20 世纪70年代生育率开始低于更替水平,是发达国家中总和生育率最早低于1.5 的国家。为此,德国投入大量资金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如提供税务上的优惠鼓励生育,甚至直接发放儿童抚养金。孩子从出生到18 岁成人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补助,是上大学一直到大学毕业,目前每个孩子每月为184 欧元,而且从第三个孩子开始,孩子越多获得的补助越高。除此之外,为了解除年轻父母工作上的后顾之忧,近几年德国还推出了父母补助金项目,孩子出生后除了正常的产假之外,父母还可以享受一年的育儿假,在这期间由国家按工资的67%发放生活费。2002年又提出“可持续家庭政策”,2007年引入低龄儿童托儿所和与收入相关的育儿休假制度,试图减轻工作与家庭的矛盾,提高生育水平。德国政府一直强调母亲的照顾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家庭照料。其生育假期包括产前6 周至产后8 周,且父母双方可共同享有长达三年的育儿假(带薪休假约1年)。现金补贴主要包括与休假紧密相连的幼儿津贴、依据孩子数量进行补贴的儿童津贴及随家庭主要收入者联动入险的儿童医疗费用津贴。在托幼方面,自《日托扩充法案》支持扩大3 岁以下儿童托管起,德国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新建托幼中心,并对各州、市政府提供公共托幼机构日常运营及人事开支方面的资金支持。在具体落实上,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不同的需求计划,主要由青年事务局负责。该机构为扁平化的基层组织,独立运行,联邦中央部门对其缺乏行政监督效力。家长需提前向青年事务局申请0~3 岁日托服务名额;3~6 岁幼儿入托也需向青年事务局申请资格认证。3 岁以下幼儿亦可在私人家中(通常为4~5 名幼儿)获得照料服务,照料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得到儿童服务中心批准方可经营。政府还积极加强家庭支持中心的建设,联合企业为家庭提供更多支持。联邦家庭事务部发起“成功家庭”商业项目,鼓励企业支持家庭友好政策。政府还为产后妇女提供培训信息与建议指导、安排培训课程,给予产后女性心理和精神辅导等服务,确保产后顺利就业。随着生育支持政策的推行与实施,德国生育率下降的趋势得到扭转,从1995年前后就开始逐渐小幅回升,目前总和生育率已摆脱极低生育水平,达到1.39。

2.瑞典

瑞典地广人稀,而且人口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所以政府在生育子女方面没有限制。20 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的生育水平起伏波动较大,政府通过高福利的家庭政策,积极提高并维持较高的生育水平。比如多子女的家庭可以得到优厚的住房津贴和家具贷款;在现金补贴方面,对有16 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政府实行普遍的现金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依据家庭孩子数量而定;产妇可以每个月领取津贴,在分娩前后可以得到免费的咨询和检查,分娩费由国家负担;在业产妇享有假期,新生儿父母可享有16 个月带薪休假,其中13 个月可获得约77.6%的工资补助,其余3 个月按家庭最低生活标准补助;每育一子,夫妇双方同时休假一年,丈夫专门照顾妻子和孩子,工资照发,如不愿自己带孩子,想去工作,可送至全托或半托幼儿园,费用也由政府支付;夫妻一方有工资收入,需要另一方照顾孩子时可以得到免税待遇,政府还引进两性平等的补贴机制,激励父母双方共享育儿假期;政府还设立育儿津贴、儿童津贴、看护津贴等,以减轻儿童养育负担。瑞典的家庭事务由卫生与社会事务部负责,在育儿政策方面赋予地方政府较大权力,规定自治市政府为1~12 周岁的儿童提供公共照顾服务。在托育服务方面,政府规定,必须提供1 岁以上儿童的托幼服务,该项职责从社会健康部转移至教育科学部。全日制托儿所是主体,主要托收1~6 岁儿童;政府也支持私立儿童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区的开放式幼儿园开设免费服务、育儿交流和综合服务项目,建立家庭式托儿所(以3~5 人的规模托收12岁以下儿童),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照护需求;同时,促进托幼机构与学校合作,将“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提供学前培训、课余补充和儿童看护,将学前机构、学校、课后托育变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1963—1974年瑞典的法律对人工流产的条件进行了修改:继续怀孕将危及母亲的生命;分娩对孩子的照护将危害父母身心健康;强奸等违法行为引起的怀孕或孕妇本身患有精神病;孕妇有遗传性疾病;孕妇将导致婴儿畸形或严重疾病。瑞典虽然鼓励生育,但也允许避孕药具的销售和使用,政府也支持民间家庭计划组织。

3.法国

法国是欧洲生育水平下降最早的国家,也是较早试图扭转生育率下降趋势的国家。1939年,法国出台了家庭方面的鼓励生育政策,并将这些政策提升为政治议事日程。80年代后,法国的总和生育率逐渐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为鼓励年轻家庭多生孩子,政府推行产假、现金补贴和儿童保育等综合性政策措施,减轻生育障碍。法国非常重视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曾负责该事务的部门众多,当前主要负责部门是家庭事务司。在假期方面,妇女生第一胎可休20 周,第二胎可休40 周产假,皆可领取全额工资;父母也可享有6~12 个月不等的育儿假。生育津贴分为产前津贴、实际生育津贴、产后补助,且为多子女家庭提供儿童津贴及住房补贴,并基于“大家庭税收”政策,按孩子数量减免税收。在托幼方面,虽然法国政府并不鼓励女性外出工作,但仍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女性的基本就业权利和选择权。2005—2010年法国的总和生育率为2.0 左右,这在整个欧洲仅次于爱尔兰。在2010—2015年,法国的总生育率从1990年代初的1.71 升至2.0,女性就业率也从1991年的40.9%升至2014年的45.7%,生育率与女性就业率共同提高,是生育支持政策带来积极的双赢效果。如今,法国丰厚的鼓励生育政策让民众生孩子的意愿大大提升,预计到2050年法国的人口数量将从现在的6000 万增加至7000 多万。法国的有薪产假长达4 个月,而且不管是自己生或是领养小孩一样都有津贴的补助,每生一个或领养一个小孩,可马上领30000 元的奖励生育津贴;小孩3 岁前,每个月可再领6000 元的津贴,如果妈妈决定专职在家带小孩,每个月补助的金额再提高至万元以上,而且妇女可留职休假3年专职带小孩。此外,每多生一个小孩,缴的税就更少,而且搭乘交通工具也有优待,3 个小孩可享票价7 折,4 个小孩可享6 折,7 个小孩可享3 折。

(三)其他国家

1.美国

美国是世界发达国家中唯一的人口数量仍在以较快速度增长的国家,这得益于其相对完善的福利保障、比较宽松的移民政策、经济发展的巨大要求、喜欢生育子女的传统习俗。目前美国人口数量仅次于中国与印度,在发达国家中排名第一,同时在工业化国家中人口增长最快,每年增加约280 万人。美国的总和生育率长期处于更替水平上下,相对平稳,并未面临严重的生育危机,故亦未专门为提高生育而出台支持政策,但各州均有自己的政策,并且差异甚大,政策的碎片化特征明显。虽然对生育实行不干预政策是美国的国策,但长期以来,尤其是20 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一直奉行的一些人口措施,实际上是旨在使人口增殖的政策。比如通过税收调节,美国政府允许按照每个家庭的未成年儿童数量,抵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子女越多,抵税越多;政府还为有儿童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生育补贴,包括贫困家庭、残疾和单亲儿童家庭;联邦政府对0~3 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从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到服务机构的设置都相对灵活,多数保育服务由私立机构提供,以日托中心、家庭日托和居家式早教服务为主。公立幼儿园主要面向贫困人群,工薪阶层的托幼需求主要靠市场来满足;为缓解家庭与工作的矛盾冲突,美国推出灵活工作政策和工作分享项目,并为此专门出台了《联邦雇员弹性和压缩的工作时间表法案》;面向3 岁以上儿童的单亲家庭出台“就业机会和基本技能培训计划”项目,通过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生育女性的就业率。就业的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女性的家庭与工作间的冲突,这些制度间接鼓励了家庭生育。但各州制定的项目比较零散,并未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政策,其中有利于生育的政策一般嵌套在社会救济或促进教育发展等政策之中。比如,在假期方面,生育女性可享有12 周无薪产假,部分州(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女性享有带薪产假,但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的带薪产假生育制度。

20 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人口大爆炸”理论对全球资源带来的巨大冲击,美国很多著名学者、经济学家都发表文章指出人口带来的物质压力,这种压力甚至可能导致战争。这种理论影响了美国的政策制定者。1965年,美国官方人口委员会报告中倾向于建立两子女家庭模式,得到尼克松总统的赞同,并提议建立“人口增长和美国未来委员会”,通过自愿原则把人口稳定下来。但是美国政府层面上并没有全国统一性干预生育的政策。只是民间家庭团体推动家庭生育计划,进行节育。但美国一些州制定的生育政策确实对人口数量进行了控制,旨在最终使美国人口达到静止目标。比如之前制定禁止堕胎政策,增加人口数量,后来美国对堕胎的态度从全面禁止转向逐渐松动。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批准了人工流产合法。美国国会依然禁止将联邦资金用于堕胎,29 个州只有在产妇遇到生命危险必须流产时,才允许动用政府资金覆盖其医疗保险,堕胎导致美国每年约有120 万例人工流产,这个政策很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美国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人口爆炸而是“生育荒”,美国白人出生率低,主张“收买婴儿”以“拯救西方文明”。美国在堕胎问题上有两大阵营。2003年11月,美国总统小布什签署《禁止晚期堕胎》法案,代表了反堕胎人士的一次重大政治胜利。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可能是较早采用奖励新生婴儿的做法去提高生育率的国家之一。1912年,澳大利亚政府就出台了奖励新生婴儿的制度。近年来,澳大利亚的总和生育率一直低于更替水平,最低时大约为1.77,并未面临严峻的低生育危机;但为保证正常的人口增长与更替,自90年代开始,家庭、住房、社区服务和原住民事务部陆续出台了与生育支持密切相关的家庭政策。比如,在假期方面,符合标准的女性可享受18 周的带薪产假和12 个月的无薪育儿假;2013年1月后,父亲在12 个月的无薪陪产假的基础上,可享受两周的有薪“父亲与配偶津贴”。现金补贴方面,针对不同群体相继推出产假津贴、抚养津贴、婴儿津贴、家庭儿童照顾津贴和年轻父母育儿津贴等现金补贴政策。据统计,澳洲人口在东部标准时间2016年2月16 号凌晨12 时51 分达至2400 万的大关,相比于20 世纪90年代末对澳洲人口增长的预期,这个数字早到了17年。生育率的大幅上扬,更长的寿命和大量增加的新移民,都促使人口数量迈入了这一里程碑。澳大利亚政府还实施儿童保教机构支持计划,提供资金给全日托机构、学前班幼儿园、课外时间托管机构、临时托管机构、家庭日托机构、居家托管机构和一系列非主流的儿童保教服务机构;政府同时实施家庭税收福利(Family Tax Benefit)计划支持代际照料,规定:照顾自己孙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抚养孩子的费用补贴,且通过“祖父母照顾孩子福利”进行专项补助。2009年澳大利亚又推出《公平工作法案》(Fair Work Act),规定了女性灵活工作事宜;2016年新推出的“在职父母支持策略”,详细规定了女性产假后的工作问题,或可更有效解决女性就业的后顾之忧。生育支持政策对澳大利亚生育水平的回升起到了明显作用,总和生育率从2005年的1.77升至2015年的1.92;同时,女的就业率也保持了持续上升态势,从1991年的47.3%升至2014年的55.2%,达到生育和工作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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