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上来说,由于孕妇子宫空间的有限性以及孕妇所能够供给胎儿的营养的有限性,多胎妊娠对于孕母以及胎儿的健康乃至生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减胎往往会成为多胎妊娠的理性选择。然而另一方面,多胎妊娠又存在着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非医学需要的多胎妊娠中的减胎和人工生育子女过程中以性别选择为目的的减胎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不同,犯罪的行为能够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在判断非医学需要的多胎妊娠中的减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首要标准就是,该行为是不是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该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非医学需要的多胎妊娠中减胎的节育手段是否犯罪化,不单单只看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只是犯罪化的一个先决条件,还需要考察堕胎妊娠减产筛选的其他民事、行政等相关措施,往往只有在超出了民事法或者是行政法规制的范围时,才能够采用刑罚的手段进行调整。当然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也不代表一定会犯罪化,还需要从刑事政策方面考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程度。比如一个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法律也难以调整,但是该行为出现的概率相当低,这样的行为就不能犯罪化。另外还要考察行为入罪后,对各方利益、权利的影响,刑罚量的设定,处罚是否存在不公正,犯罪成本与收益关系等因素。
人类与别的生物群落有本质上的不同,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使自己的行为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能够更好地达到改造自然的目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多胎妊娠中的减胎受到诸如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多种条件的影响。目前医学手段发展迅速,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的民俗风格也大不相同,对立法来说还是有阻碍的。这些均成为导致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的重要原因,而立法的不完善又成为我国应对多胎妊娠中的减胎行为的障碍。(www.xing528.com)
(二)监管不到位
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若多胎妊娠中的减胎确实是出于对母子生命的安全考虑,是符合医学需求的,则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有一部分人,趁我国多胎妊娠中减胎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为了达到自己生男孩的目的,到医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多胎妊娠的减胎。
要知道国家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借助目前先进的医学手段降低孕妇在分娩中的风险,或者是检查出畸形或者是先天性有疾病的胎儿,采取人工减育的方法来终止妊娠,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这不但无害,反而有益于社会与家庭。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这样一句话: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还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究竟是福是祸,这取决于人类本身。就目前的相关调查来看,大多数的多胎妊娠中的减胎确实是为了保护孕妇妊娠期安全,为了达到优生的目的,但少数夫妇则利用该技术手段对胎儿的性别进行筛选,这与该项技术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从孕妇的受孕直至妊娠,再到最终分娩,人类借助人工生育技术对生育过程进行干涉,主要是通过通常所说的人工流产来进行的。通常,多胎妊娠中的减胎技术与中止妊娠技术在医院运用过程中是同步进行的。不管是医学需要的多胎妊娠中的减胎或者非医学需要的多胎妊娠中的减胎,都需要中止妊娠技术,在医院实际操作这些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这也就造成没有相关的机构来调查和监管人工减育手术的进行,很容易导致一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利用该技术来进行以性别选择为目的的生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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