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技术通常会多卵回收或多卵受精,但是多个胚胎如果同时移植就会导致多胎妊娠和多胎生产,会增加母婴的健康风险,如果移植数量不足导致移植失败,则女性就必须重复超排卵治疗,不仅增加治疗成本,还有损女性健康。因此,有必要将胚胎冷冻保存起来,在以后的治疗周期中不再诱发排卵,仅通过移植复苏胚胎而获得妊娠,这不仅可以节省费用,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利用胚胎,提高一次促排卵治疗累计妊娠率。胚胎冷冻保存是将胚胎采用特殊的保护剂和降温措施进行冷冻,使其在零下196℃的液氮中停止代谢或者将代谢减弱到足够小的程度,但又不丧失升温后恢复代谢能力的一种生物技术,解冻移植后妊娠率达40%左右。[19]胚胎冷冻是成熟的生育力保存方法,但是自1984年第一例冷冻胚胎试管婴儿诞生,围绕胚胎冷冻产生的道德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诸如胚胎冷冻的安全性、冷冻时间的长短、夫妻死亡后冷冻“孤儿”胚胎的收养、夫妻离婚后胚胎的归属等问题至今悬而未决。伴随着胚胎干细胞研究技术的发展,争论还将继续。
(一)胚胎是不是人
对胚胎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的争论存在多种观点和学说,有的认为胚胎是纯粹的人体组织,是权利客体。[20]在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约克诉琼斯(York v. Jones)案中,法官就把冷冻胎胚定位为保管合同的标的,裁定生殖中心将其保管的冷冻胚胎返还提供配子的夫妻。[21]但是“财产说”忽视社会对生命的应有的重视以及胚胎是潜在的人的事实[22],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就反对日本法律把冷冻胚胎与物不相区别。[23]既然如此,那么胚胎是自然人吗?结论并不是必然的。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观点并不认为胚胎是位格人(human person),而是需要受到特别尊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因为胚胎虽然有发育成新生儿的潜能,但毕竟不同于活产新生儿。因为并非所有冷冻胚胎最终都被植入妇女子宫孕育成人,因此,赋予他们人格是不符合实际的。在美国戴维斯诉戴维斯(Davis v. Davis)案中,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胚胎有发育成人的潜能,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在其尚未发育成人之前,不应当以人待之[24],而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地位,因而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胚胎无事实上的财产利益,但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胚胎。[25]对人类胚胎的道德定位的困境,实际上反映了不同道德观之间的张力关系,当保护胚胎的伦理价值提升到比服务于人类战胜疾病的伦理价值更高的地位时,对胚胎的伦理定位则可能完全超越传统观点。例如,《路易斯安那民法典》规定:存活的IVF 受精卵是不受自然人、其他法人或故意损毁或通过其他人故意损毁的法人(juridical person),但IVF 受精卵在非冷冻保存状态下在36 小时内未进一步发育可视为不可存活,不视为法人(第9:129 条)。意大利《医学辅助生殖法》就为强烈的胚胎保护意识所激励,几乎赋予胚胎与母亲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该法缺乏对胚胎地位的伦理证成,因而被称为国际社会最严厉的胚胎保护法,也受到本国公众的强烈抵制,最终在2009年被意大利宪法法院废除了部分条文。由此看来,赋予胚胎以与人同样的地位似乎招致更大的尴尬。我国立法实践中虽无胚胎法律地位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将胚胎视为特殊物的判例。如在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中,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的使用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为由,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4 枚冷冻胚胎。[26]
(二)胚胎保存时间多久为宜
关于胚胎冷冻时间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从理论上看,冷冻胚胎可以永久保存,不受时间限制。但从临床实践来看,长时间储藏的冷冻胚胎是否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孩子健康带来危险,目前尚不可知。另外,从社会伦理视角看,不对其设限可能出现兄弟姐妹之间可能相隔几十年以后才出生的事实,造成代际关系混乱,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现象,自然不能任由其发展。2010年美国东弗吉尼亚医学院琼斯生殖医学研究院(The Jones Institute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迎来一个健康男婴——这是由一个冷冻将近20年的胚胎孕育而来,引发强烈争议。[27]有鉴于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胚胎保存时间进行限制,一般为3年到10年之间。芬兰规定捐赠的配子组织和胚胎保存时间是15年。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规定10年的保存期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展5年。澳大利亚、奥地利、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保存期限为10年,爱沙尼亚是7年。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丹麦、法国、荷兰、挪威、瑞士、土耳其是5年。比利时、瑞典和希腊也是5年,但是可以适当续展。巴西和葡萄牙则为3年。不仅如此,尽管死后生殖的临床个案并不多见,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限制或禁止用已死者配子或胚胎继续妊娠,以保护所生子女的正当利益,使其不致一出生就成为“无父之子”或“无母之子”,也避免生殖中心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存实际上可能被废弃不用的胚胎。例如阿布扎比和冰岛规定存储者一旦死亡,其配子立刻被销毁;阿根廷、比利时、拉脱维亚、荷兰、新西兰、西班牙、英国和美国的一些州则要求储存者签署书面的终止妊娠协议。[28](www.xing528.com)
(三)冷冻胚胎归属于谁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对冷冻胚胎的伦理地位缺乏共识,因此,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亦有不同认识和做法。如英国沃诺克委员会1984年发布的调查报告建议:胚胎的保存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未约定胚胎归属的,其使用权及处理权归于储存机构。提供胚胎之夫妇中一方死亡时,胚胎的使用权及处理权应移转于生存之另一方,夫妇双方均死亡时,胚胎的使用权及处理权归属于储存机构。其后颁布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9:127 条规定:体外受精卵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biological human being)而不是充当受精代理人(agent)的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的财产(property),也不是精卵捐赠者的财产。如果接受IVF 的病人表明了身份,则其可保有《路易斯安那民法典》规定的父母身份;否则医生将被视为IVF 受精卵的临时监护人(guardian),直到发生收养性植入(adoptive implantation)时为止。IVF 受精卵所在地法院,经IVF 病人及其继承人或实施IVF 医生的要求,也可以为IVF 受精卵指定一位管理者(curator),以保护IVF 受精卵的权利。第9:127 条规定:培育IVF 胚胎的医师或医疗机构对IVF 受精卵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人工生殖机构接受捐赠之生殖细胞,经捐赠人事前书面同意得转赠其他人工生殖机构,实施人工生殖;依法捐赠之生殖细胞、受术夫妻之生殖细胞及受术夫妻为实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机构不得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应予销毁之生殖细胞及胚胎,经捐赠人或受术夫妻书面同意,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
(四)剩余胚胎如何处置
胚胎冷冻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临床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临床累积妊娠率,也出现了大量剩余冷冻胚胎,其中包括很多未继续缴纳冷冻费用的被患者弃置的胚胎,由此给生殖中心带来很大负担,如何处置这些胚胎就成为生殖中心的难题。目前对剩余胚胎处置程序的伦理共识是,在处置前与配子或胚胎提供者签署胚胎处置知情同意书或协议(embryo disposition decision)。[29]有些国家还对胚胎处置权进行法律规范,但是这并不能完全避免实践中的伦理争议和法律纠纷。临床实践中,剩余冷冻胚胎大致有三种去向:用医学方法毁弃、捐赠给科学研究和捐赠不孕症患者用于IVF-ET 周期移植,三种剩余胚胎处置方法都曾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争议。胚胎废弃的条件必须是冷冻胚胎保存期已经届满或者剩余胚胎监护人,已经明示不愿将胚胎捐赠与他人或用于科学研究。关于剩余胚胎用于科学研究,尽管剩余胚胎权利人的知情同意是使用该胚胎进行科学研究的首要条件,虽然有相当一部分调查者愿意捐赠其剩余冷冻胚胎用于科学研究,包括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征得胚胎所有者同意就使用废弃胚胎进行干细胞研究完全获得伦理学辩护,因为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必定会损毁胚胎,而胚胎是不是人本身就是一个伦理争点。况且如果剩余胚胎用于科学研究是正当的,会不会给生殖医学家为了研究刻意多创造胚胎提供借口?胚胎捐赠也称胚胎收养,是指胚胎合法监护人(送养人)将拥有的剩余胚胎送给其他不孕夫妻(收养人)收养,并将自己对胚胎及其所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一起让渡给收养人的制度。在美国胚胎收养已经实践多年并逐渐法律化。如《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规定:IVF 受精卵是不能为IVF 病人所拥有的法人(Juridical person),IVF 病人对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监管义务;如果IVF 病人以公证的方式放弃将其植入子宫的亲权,则受精卵应经所在医疗机构的书面程序用于收养性植入;上述病人也可将其亲权让渡给其他愿意并能接受受精卵的已婚夫妇,放弃亲权的夫妻不得收受任何报酬。已婚夫妇签署了胎胚收养协议并发生了出生的情形,视为遵守了本州的收养法(第9:130 条)。佐治亚州2009年颁布的《胚胎收养法》(Option of Adoption Act)首次对胚胎收养的概念、主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比路易斯安那州的“收养性植入”规定更加具体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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