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本身作为一个比较特别的生育群体,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身体也承受着生理压力,因此,高龄产妇在怀孕期间会面临比普通产妇更加困难的境地。正因为高龄产妇在妊娠及分娩过程中属于高危人群,因此,大多数的高龄产妇也对妊娠和分娩风险非常关注,往往会通过互联网和周围人际关系了解相关注意事项。但是也正因为高龄产妇风险意识的加强以及对于风险的过分关注,容易导致其过度紧张,心理焦虑,从而带来更多不良负面情绪。事实上,“高龄产妇由于年龄、身体素质、妊娠伴发疾病等,其分娩风险较大,若其情绪状态不良将直接增加其分娩难度及对胎儿有不利影响”[16]。如前所述,高龄产妇的妊娠不良反应的确比普通产妇强烈,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高龄产妇都会有焦虑的恐惧心理,并且随着孕期症状的变化不断加剧,不利于生产。此外,高龄产妇在分娩结束之后也面临着比普通产妇更加艰难操劳的哺育过程。由于年龄的因素,高龄产妇身体恢复过程也可能比普通产妇缓慢,而这个过程无疑也会给她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更有甚者会出现产后抑郁的情况。
高龄产妇如果长期处于一种焦虑的状态,那么就会增加妊娠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的发病几率,且在分娩过程中也会拉长生产时间。为了减轻高龄产妇心理的巨大压力,有必要对高龄产妇进行一定程度的心理干预。针对高龄产妇的心理情况,目前临床上也会采用一些心理干预的治疗方法尽量缓解产妇的心理压力。一般情况下,在产妇接受产检的过程中,应该主动做好辅导工作,使其以轻松愉悦的心情面对整个妊娠及分娩过程。此外,医护工作人员应该适当告知患者需要注意的事项,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叮嘱高龄产妇在临近分娩时提前入院待产,从心理上给高龄产妇安全感。在分娩结束之后,为了避免高龄产妇产后抑郁的出现,适时提醒产妇注意活动,不要久卧不动,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总之医方应该做好对每一位患者的安抚工作,耐心沟通,减轻患者的恐惧心理,除了注意患者身体的变化外,也要注意患者心理的变化。最后,患者的家属也要积极配合医院,在高龄产妇的整个妊娠及分娩过程中,给予产妇充分的照顾、安慰和支持,减轻产妇心理负担,使产妇有积极的心态来面对整个妊娠及分娩直至后来的产后护理过程。
(二)完善高龄产妇基本公共服务
我们可以说,高龄产妇越来越多的出现是我们当今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当代风险社会的一个潜在风险。由于高龄产妇的增多,产妇怀孕期间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医院具有更好的公共服务能力。首先,有必要设立高龄产妇妊娠咨询指导中心,对产妇进行教育指导,从事前到事中到事后进行全面引导。其次,应该完善产假制度,特别是针对高龄产妇,因为怀孕风险系数大,而生育又是其一项无法剥夺的权利,因此,要适当给予高龄产妇在产假以及其丈夫在陪产假等方面的一些特别关照,使产假制度科学化、人性化符合人本思想的理念。再次,对于高龄妇女怀孕,不应该给予择业或就业歧视。高龄产妇分娩休假结束后,不能无故辞退。高龄产妇本身就承受着巨大的身体压力,一旦再遇到就业歧视的情况,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国家对于生育比例较高的企业单位,可以考虑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其适当的财政及税收补贴或优惠政策。最后,计生部门也应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要深入各个居民区,对本辖区内高龄产妇给予重点关注,方便她们对相关政策的咨询,减少她们办理生育手续时间,免除她们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计生部门还应该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编纂材料进行宣传。(www.xing528.com)
生育保险是国家以立法的最高形式给予怀孕妇女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17]为帮助救济高龄产妇,应该适当扩大医保范围,有专家指出:“要把产前缺陷儿筛查列入医保范围,消除孕妇及家人的后顾之忧,在事前进行教育指导、始终加强观察、事后进行回访,确保高危人群的生育安全。”[18]考虑到高龄产妇的特殊性,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提高生育津贴,依据生育情况的不同科学细分不同的生育险种。另外,由于高龄产妇体质较弱,可能在分娩后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可以考虑适当延长高龄产妇的哺乳期。
除此之外,对于高龄产妇生育风险的问题,应该致力于转变保险意识,建立“高龄产妇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法律对于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结果发生的事件,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帮扶。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存在风险的行为,而高龄生产会加重医疗行为的风险系数,因此,建立“高龄产妇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既是对高龄产妇的一种社会救济,也是对于医疗机构的一种保护。从立法的角度上实现医疗风险由社会分担的宗旨,不仅有利于保护高龄产妇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医疗机构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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