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高龄产妇都拥有毋庸置疑的生育权。然而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高龄产妇由于自身年龄的增长,其生育风险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一般女性。事实上,超过35 岁怀孕的女性,怀孕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几率比一般女性要高。根据临床统计资料显示,年龄超过35 岁的孕妇发生早发性流产的几率是适龄生育者的2—3 倍,也就是说,随着女性年龄增长,卵子质量下降,如果母体本身有一些慢性疾病的积累,胎儿发生染色体异常的几率就比常人高,而这也是发生早期流产的主要原因。根据多项研究表明,随着年龄增长,病例妊娠随之增加,而高龄产妇妊娠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发生。高龄产妇怀孕之后出现并发症的几率的确会比一般孕妇高,高龄产妇妊娠时常有高血压疾病,这也就会增加胎盘早剥等几率。众所周知,妊娠期高血压(PIH)已经成为产科医学科学较为关注的疾病之一,也严重威胁着母婴健康。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通常有五种症状——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慢性高血压病并发子痫前期、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病。“妊娠高血压疾病是妊娠期特有的损害性疾病,在全球范围内发病率约为3%—5%”[10]妊娠期高血压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其基本病理变化为全身小血管痉挛,脑血管痉挛可导致血管通透性增加,脑水肿、充血、贫血、血栓形成及出血等[11]而年龄增长会使得血管内皮性损伤加重,外周血管痉挛,心脏承受能力减弱,主动脉的储备能力下降而收缩压升高,妊娠后随着负荷增多,很容易导致胎盘缺血。对于妊娠高血压会使孕妇全身的小动脉痉挛,子宫与胎盘的血流不畅,发作时抽搐,全身组织缺氧,直接导致胎儿胎盘中血含氧量下降,严重的情况更会导致胎儿胎死腹中。而妊娠高血压是很多高龄产妇怀孕生产过程中都有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不仅如此,高龄产妇怀孕生产对于胎儿来讲也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因为高龄产妇的身体机能已经开始出现下降趋向,无论其体力、精力还是卵子的质量都已不在最佳状态,因而对胎儿的健康也会存在潜在影响。
正因为高龄产妇面临着这么多的风险或问题,因此,医院必须要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有对高龄生产的风险知情的权利。知情权主要包括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知悉权以及医疗费用知晓权。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讨论患者的知情权,就不能避开患者权利的确立,也就不能避开人格权的界定。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赋予人永恒不变的权利,自然权利出自于人之为人所固有的伦理本质,是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12]我们所说的自然赋予的权利并不是指权利不需要法律确认,相反,“权利不是由法律创造的,但权利的实现却是以法律为转移。离开法律,权利便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13]。因此,患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是以生命健康权和自由为基础的,而这些权利是人类所必需的,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也同样享有。从患者权利演进过程来看,最早确立的便是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自己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治疗的权利。事实上,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不是说侵犯了患者的身体健康,而是由于患者对于医疗信息的匮乏导致无法自主作出选择。康德曾经说过:“人之所以有自由意志,是因为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去行动。如果人没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事,他就根本不可能是自由的。”[14]因此,人有能力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应的就是医疗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医生应该在为患者诊断后及治疗前将患者情况如实告知并说明治疗方案及存在风险。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综合各类法规条例的基础上,本着对于患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原则,明确规定了患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以及侵犯患者知情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四种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1.紧急医疗情况,患者无法表达,而又无法与其代理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2.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预测到风险或损害的发生;3.患者明确表示放弃知情同意权,即权利可以放弃,医生也尊重患者权利;4.医疗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只是轻微的伤害,符合一般医学常识。(www.xing528.com)
毫无疑问,高龄产妇同样享有知情同意权。如前所述,高龄产妇妊娠分娩的过程存在较大的风险,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种无须告知的义务,因此,医院或计生部门,有义务也有必要告知患者高龄生产可能造成的风险。从患者的角度讲,医院或计生部门的告知,能够使得产妇更加注意自身的身体健康,避免一些平时的不良习惯,降低高龄怀孕引发并发症的风险,从而保障母婴健康。同时,产妇也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对自己负责的选择,而不是盲目而被动地接受治疗。从医院或计生部门的角度讲,告知是医疗机构或计生部门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要履行的,如果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患者的知情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医护人员或计生人员的告知义务。这既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医疗机构或计生部门及其执业人员正常工作的一种保护。在医疗机构或计生部门如实告知高龄产妇其生育风险之后,是否决定生育是高龄产妇自己的事情,属于其在法定的生育权范围内自主决断的范畴。如果高龄产妇依旧决定生育,则医疗机构与卫计部门应当尊重这一决定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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