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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伦理问题我国失独家庭普遍面临的伦理问题是缺乏社会关爱、伦理关怀。也正是这种态度,使得他们不去关注、认识、帮助失独家庭。这一规定将失独家庭限制在女方年满49 周岁以上,缩小了经济补助的范围,是不合理的。

失独家庭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法

除了以上三类失独家庭面临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失独家庭通常还会面临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伦理问题

我国失独家庭普遍面临的伦理问题是缺乏社会关爱、伦理关怀。失独家庭缺乏关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社会对失独家庭的成因认识不足。一部分失独家庭是在我国计划生育的背景下产生的,尽管其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没有绝对必然的联系,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的推行,加重了失独家庭问题的严重性却是不争的事实。就此而言,他们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牺牲者,但是社会上许多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第二,社会对失独家庭关注不够。失独家庭父母一般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不愿意与他人接触,想要逃避社会,导致他人对此类家庭比较忽视,缺乏关爱。第三,社会公众态度冷漠。社会上有一部分人总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心态,对失独家庭不闻不问。也正是这种态度,使得他们不去关注、认识、帮助失独家庭。

当然,失独家庭也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关爱,但是,有部分关爱无法体现真正的伦理关怀。有学者认为,这主要表现为:(1)在关怀形式上,没有给予充分的人格尊重,甚至把对失独群体的关怀看成一种慈善活动,把关怀对象看作施舍对象,没有充分考虑关怀对象的感受;(2)在关怀内容上,有的地方把对失独群体的关怀当作一种捞取政治资本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3)在关怀程序上,过于注重程序化,缺少人文关怀。[13]

(二)法律问题(www.xing528.com)

失独家庭大多经济困难,因为他们可能在子女生病去世或意外死亡之前,为救助子女花费了大量钱财;同时,失独父母年纪较大,收入下降,整个家庭经济容易陷入困境。对于这样的家庭,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助。但现在的问题是补助对象范围过窄,补助标准过低。

关于补助对象的范围,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07年8月联合发布《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10年7月联合制定《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6 条明确规定:特别扶助对象(《试点方案》中称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 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 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这一规定将失独家庭限制在女方年满49 周岁以上,缩小了经济补助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尽管女方年龄小于49 周岁的失独父母暂时不会面临养老困境,但是他们仍然有可能面临经济收入不足等生活困境,尤其是对于子女是因疾病去世的失独父母。[14]

关于补助标准,《试点方案》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暂行办法》第7 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2011年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规定:“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 元。”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经济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 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 元、340 元,农村每人每月150 元、170 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城乡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虽然由原来的100 元增长到现在的340 元、170 元,但是随着物价上涨,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不断增加,这样的补助可谓杯水车薪,隔靴搔痒。

另外,2012年9月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15]但是,失独老人并不同于三无老人。[16]目前存在的失独家庭,一部分是在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他们没有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原因是子女因意外而死亡,失独夫妇心理上遭受过严重的创伤,因此,将失独老人比照三无老人实际上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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