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与收养愿望均无的家庭,相比上述两类家庭,往往面临着更严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一)伦理问题
再生育与收养愿望均无的家庭面临的伦理问题,是失独老人心理上孤独感较重,因为他们不但要承受失去独生子女的悲痛,而且在之后的生活中将得不到儿女的关心、照顾与陪伴,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有调查显示,失独家庭中有63.3%的人表示“不想出门”,有50.2%的人表示“不想与以前认识的人说话,害怕与他人交流时涉及子女的话题”[11]。这是因为他们害怕回想起已经去世的孩子而令自己更加痛苦。另外,他们不想出门还存在第二个原因,即担心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议论。因为我国民间有“因果报应”一说,一些腐朽的观念认为只有坏人才会遭到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报应,因此,失独老人更愿意选择对其他人避而不见。这样的老人孤独感较重,缺少精神寄托,时间久了会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逐渐与社会脱节。
(二)法律问题
此类失独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养老与医疗问题。我国当今社会是以家庭养老、自费医疗为主的社会,对于此类失独家庭而言,因为没有再生育与收养的愿望,丧失了家庭养老和医疗的可能性,因此,他们只能寄希望于社会养老、社会医疗。但是我国社会养老与医疗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而言:
1.宏观上国家养老制度、医疗制度不健全
国家养老制度、医疗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社区养老服务有限。由于此类家庭丧失了家庭养老的可能性,那么社区养老无疑是这一类老人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虽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社区能够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独老人提供日间护理、代购物品、处理家务、送医上门等服务,但从总体来看,由于资金短缺、管理不善、缺乏专业护理人员等,社区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并不能满足失独老人的需求。[12]而且,我国大部分地区还不具备社区养老的条件。
第二,没有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8 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9 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这些规定是针对所有老年人的福利性规定,为一部分老年人解决了“养老难、看病难”的问题。但是,失独家庭的老人毕竟不同于一般家庭的老人,他们在经济上面临着更大的困难,而国家在制定这些制度时没有考虑到失独老人的特殊性,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2.微观上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和入院手术条件严苛
目前,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入住养老院需要监护人签字。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对于失独老人而言,由于失去了子女,又往往缺少金钱,所以再入住养老机构时往往困难重重,因为入住养老院时的签字人要承担责任,近亲属或者组织是否愿意成为其监护人不得而知。可见,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监护人签字这一要求过于严苛。
与入住养老院的条件类似,医院为病人做手术也要求家属签字。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 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但是如前文所述,很多失独老人的亲属或组织不愿成为其监护人,导致他们就没有法定代理人、委托人为其签字。当然,为了解决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该条款还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但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大多数医疗机构不愿意承担签字的风险。因此,签字这一条件可能会延误失独老人的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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