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问题
1.父母子女年龄差距较大产生的问题
对于此项问题,要给有再生育愿望的家庭附加一个条件,就是已经进行再生育,即有再生育愿望并且进行了再生育而获得孩子的家庭。正常情况下,子女与父母年龄差在20 岁至30 岁左右,失独家庭父母再生育后,通常会使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年龄差在30 岁以上甚至40 岁以上,而这将会产生诸多问题。
其一为心理压力的问题。此处心理压力包括父母与子女双方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来自于周围的环境。因为人天然就有猎奇的心理,对于周围特别的事物有十足的好奇心。进行再生育的失独家庭的父母与子女年龄差几乎在30 岁以上,甚至达到40 至50 岁,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这几乎是祖孙辈分的年龄差。不知情者可能会有称呼上的错误,或者背后议论。即便是知情者,眼光也会有所不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孩子上学期间,特别是幼儿园或者小学,周围同学明辨是非的观念不强,会对“特殊同学”进行孤立、直接进行言语攻击甚至行为攻击等。这会给再生育的失独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带来比较大的影响,会令其产生心理阴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承认了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不成熟,其连最低的道德都不能完全达到,更不用说要求其达到更高标准的如关怀其他人的道德要求。在此情形下,恶意言行往往给失独家庭再生育的孩子带来一生的阴霾。
其二为抚养能力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认为45 周岁以下的人群为青年人,我国国家统计局则规定15 至39 周岁的人为青年人。但无论何种规定,不可否认的是,青年时期是一个人智力、体力的巅峰,此后各种能力与身体机能将逐步走下坡路。抚养孩子是一个极其耗费人力、物力与财力的过程,所以现在很多家庭是由爷爷奶奶辈帮助带孩子,即加上父母,实际带孩子的人至少有四人,甚至是六人或更多。而进行再生育的失独家庭的父母一般年龄较大,其父母辈大多已经死亡,即便健在,也因过于年迈难以照看孩子,反而可能是被照看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孩子基本上只能由失独父母自己带。刚出生的幼儿需要时刻有人看管,甚至孩子睡觉时也要关注其是否有排泄或者是否有容易引起窒息的动作。再长大一点的孩子可以进行抓、爬、走路等一些简单动作,也要时刻看管避免危险。等到4 岁以后,孩子的玩耍更需要人的陪伴与看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孩子智力与品行的教育更是家长智慧的体现。可以说,培养孩子全方面考验了家长的智力与体力,并且,培养过程还需大量钱财做支撑。面对如此全方位的压力,可能连正值巅峰状态的青年人都会有所退缩,更不用说体力在不断下降、正逐步步入老年的人。
其三为教育方式的问题。这点共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教育代沟问题。按照通常说法,三岁即可产生一个代沟,父母与子女之间年龄差越大,可能产生的代沟就越多,这会在教育过程中产生诸多矛盾。如父母方过于保守而孩子过于开放,以及对于现代生活方式的不同看法与实践,都将导致矛盾的产生。即便不产生矛盾,父母略微落后于时代的生活方式,也会给孩子带来影响。由于年龄的加大,父母对于新鲜生活方式的敏感度、接受能力都有所下降,其传递给孩子的信息也可能较为陈旧,导致自己的孩子与其他同龄孩子在获取信息方面的脱节,以致被同龄人孤立。二是因失独导致的心理状态。由于失独父母已经失去一个孩子,其可能会产生极其强烈的不安感与愧疚感,这种情感转移到下一个孩子的身上,对孩子过分呵护、过分溺爱等。有新闻称失去过孩子的父母对下一个孩子甚至可以达到寸步不离的程度,这种畸形的情感培养出来的孩子,其情感一般也会畸形,不利于子女获得更理性的教育,无助于子女健康成长。
2.高龄产妇健康状况较差
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 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或受孕时34 岁以上的产妇。其怀孕及生产对胎儿及自身的健康影响都比较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高龄产妇妊娠高血压疾病发生几率明显高于正常年龄产妇,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胎盘早剥、孕妇内科疾病等多种并发症。对于胎儿来说,首先存在妇女卵子质量下降的问题,可能导致胎儿的畸形。其次在孕育过程中也可能由于孕妇自身身体素质较差导致胎儿死亡或流产。最后,在生产过程中,高龄产妇最容易发生产程延长或难产,这是因为高龄产妇的坐骨、耻骨、髂骨和骰骨的结合部基本已经骨化,形成了一个固定的盆腔,而胎儿生产时需要盆腔的扩大,固定化的盆腔极易导致难产,致使产妇本人可能发生各类并发症。同时也极容易致胎儿滞留宫内引起胎儿窘迫症,可导致胎儿心脑缺血缺氧至脑瘫,严重者可导致死亡。除此之外,各类孕妇要承担的风险,高龄产妇发生的几率几乎都要高于正常生育年龄产妇。[9]
除了身体上的健康,心理健康也极为重要。在经历丧子之痛之后,一般人极难真正走出来,有的人一味沉浸在悲伤中,或是对所怀之子过于紧张,都对怀孕极为不利。医学知识显示,极度紧绷的神经不利于胎儿的发育,甚至会导致流产。而流产也是对母体的又一次考验,流产不仅严重损害母体健康,有时甚至会使孕妇有性命之虞。而每流一次产,妇女再怀孕的几率就会减低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直接导致不孕。倘若如此,会给失独父母造成第二次的沉重打击。
3.可能产生的代孕问题
以上两点,均是在有再生育愿望的家庭能进行再生育的情形下出现的。但其实,有生育愿望不一定代表可以进行再生育。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据后续调查,截至2013年,失独家庭中有三成家庭因健康原因不能再生育。汶川地震导致出现了近6000 个失独家庭,其三成约为1800 个家庭。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代孕显然就成为了救命稻草。对于失去家庭而言,再生育的愿望是强烈的,前文也已阐述,再生育一个孩子是失独家庭走出困境的最佳途径,很多家庭也视此为救命稻草。用此种方法走出失去孩子的阴霾,弥补自己的愧疚之心,转移注意力。倘若被告知不可能再进行生育,无疑是对失独家庭的第二次打击,会使他们失去生活的希望而陷入绝望。因此,失独家庭往往想尽一切办法来重新孕育孩子。(https://www.xing528.com)
需求创造市场,这种情况下,失独家庭需要孩子,而代孕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事实上,代孕存在诸多问题,如:有人认为这是将女性物化为“移动的子宫”,是对人权的极大践踏;有人指出这种做法会给拐卖妇女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也有人认为从人类整体来看,代孕不是正常的自然发展过程,可能会产生男女比例失调、影响人类正常进化等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代孕行为,尽管刑法还没有将代孕入罪化。值得关注的是,不论学界如何争论,也不论我国法律是否禁止,代孕作为游走于伦理与法律边缘的社会现象,依旧由于现实需要而逐渐发展为一个灰色的产业,形成盘根错节的地下代孕市场。对于这种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正常发展的行为,我们的政策与法律,已经到了利剑出鞘的时刻。我们的确应该施以规制,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规制?失独家庭丧子之痛非同寻常,我们必须尽可能地感同身受,尽可能去理解失独家庭丧子之痛苦、无子之绝望。孩子之于父母乃无价之宝,这种深刻的感情往往是理性所不能控制的,因此,失独家庭的父母往往有极端的倾向,其可能会无视法律条文的规定,把商业化的代孕当成救命稻草。因此,我们在谈及代孕是放还是禁的问题时,都要将此类感情已处于崩溃边缘的群体置于重要之位。
(二)法律问题
1.精子、卵子保存制度中的问题
中国人血缘观念非常强,孩子是否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对相互之间的情感有很大影响。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受环境污染、电脑辐射以及疾病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人们的生育能力已经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年轻时不想生但到想生时生不了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此情况下,有一些人群开始积极倡导冷冻卵子和精子技术的应用,冻精冻卵技术也逐渐成为当代医学临床上,备受人们关注和青睐的医学技术。
首先来看冷冻卵子。2001年,我国卫生部(现在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明确提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因为规定中强调需以“医疗为目的”,因此,现在各医院在实践中慎而又慎。在我国,医院一般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为女性进行冻卵:第一种情形,不孕症女性在取卵当日由于各种原因,男方不能及时提供精子,或者当时没有精子,同时拒绝供精做试管婴儿的,只能先将全部卵子或者剩余卵子冷冻保存起来;第二种情形,患有恶性肿瘤的女性,在对全身进行较大剂量放化疗前,由于化疗对卵巢卵子有不良影响,可以在接受化疗或放疗前将卵子取出冷冻,保存拥有后代的机会。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我国法律不允许为女性提供冻卵技术,这一规定在规范市场的同时,实质上也将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条路堵死了—— 一旦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年龄偏大,就完全不可能再有自己的亲生骨肉。因此,可否适当放开对独生子女母亲的冻卵条件,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其次再说冷冻精子。我国法律对于冷冻精子没有过多要求,所以为了迎合市场,在诸如广东等较为发达的地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地方性的规范,确定了冷冻精子的定价等问题。在广东,有关部门确定冷冻精子的价格第一年价格为5000 元,以后每年收费1000 元,最多能存5年,精子成活风险自负。单看广东省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问题:其一为所收费用过高;其二为风险自负可能有损公平。因为迄今为止,冷冻精子仍然可以算作是民间自发的商业性行为,所以市场交易的自由性让我们无法直接插手该行为。但是,冷冻精子也的确可以算作影响生命的特殊领域,因此,我国法律是否也应对此进行规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当然,除了冷冻卵子条件过高、冷冻精子暂无法律调整的问题,受精卵的冷冻也存在条件过高的问题。根据医学知识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冷冻卵子和冷冻精子的存活率要低于冷冻受精卵,所以,实质上我们还应该对冷冻受精卵予以更多、更特别的关注。
2.关于高龄产妇的医疗保险问题
失独家庭的保险问题是一个大块的命题,在这里我们按照保险内容的不同,将大范围的命题分成小的、具体的命题来说。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推行,高龄产妇越来越多,应运而生的是各商业保险公司瞅准目标市场制订的“母婴保健计划”。一般来说,母婴险属于消费型险种,保险期间通常是从收到保费的次日开始保障,直至产后的7 天、15 天不等,最长不超过1年。但是,对于商业保险来说,首先要求投保人自行承担费用,失独家庭本身就要承担高于其他家庭的对孩子的培养费用,况且有一些家庭在此前为患病孩子几乎倾家荡产,所以金钱上可能存在问题,可能不会主动选择投商业保险。这样一来,万一发生问题,将会给家庭带来更大的压力。其次,商业保险更多以营利为目的,本身会对赔偿的条件有更多限制。如有些母婴险圈定了“保险责任等待期”,这个“等待期”类似于重疾险的“观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了合同内所定义的妊娠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要过了这个“等待期”,购买的母婴险才真正起到保障作用,这些条款的规定均不利于失独家庭。因此,国家可以考虑专门为失独家庭设立适用于高龄产妇的母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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