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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帮助救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理性的根本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国家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有对陷入困境的公民施以帮助救护的义务。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的共同幸福,但丁认为国家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手段达到共同幸福的目的。直至文艺复兴,人权思想逐渐从萌发至成熟,百家争鸣中,与人权相伴共生的乃是国家之义务,其中,社会契约论是具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学说。

国家义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帮助救护

在前文对失独家庭进行定义时,我们特别强调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区别在于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由此我们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倘若有一天夫妻自己主动选择只生育一个孩子,而非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失独后,国家是否还有义务对这类家庭给予应有的关心,提供必要的救助?这显然也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

我们认为,无论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的存在,也无论失独家庭的出现是否是由于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政府都要对这类失独家庭进行救助。这源于国家的理性以及其义务。国家理性的根本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国家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有对陷入困境的公民施以帮助救护的义务。自从国家建立开始,关于国家职能的论述就一直存在。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的共同幸福,但丁认为国家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手段达到共同幸福的目的。直至文艺复兴,人权思想逐渐从萌发至成熟,百家争鸣中,与人权相伴共生的乃是国家之义务,其中,社会契约论是具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学说。其历经霍布斯的创建,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理论日臻成熟,逐渐为人接受并应用于实践。其对国家建立的表达为公民权利的让渡,公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国家,目的是让国家保护自己。正如英国近代思想家霍布豪斯所言,国家充分保护公民权利,方能产生社会的进步与自由的发展,这亦是国家最基本的义务,而且,也只有国家能当此重任。[7](www.xing528.com)

失独家庭现象的存在并非偶然,也不完全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不过我们确实需要承认,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施行,导致许多失独家庭被动接受了这一命运,同时人为地增加了这一群体的数量,直至将失独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未来的情势如何暂且只可预估,虽然我国已经在实行二胎政策,但是,随着生活压力的加大、抚育孩子成本的提高,不少家庭表示仍然只要一个孩子(甚至还有人表示要做丁克家庭)。这意味着,未来失独家庭这一群体仍会存在。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李炳银曾说:“在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和文化道德生活习惯还未得到改变的时候,在亲情还是维系人们情感和精神基础的背景下,在人们劳动、生活养老等社会机制还没有真正合理健全的社会环境里,子女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8]也因此,无论何时,国家和社会都有义务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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