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施行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中共中央以公开信的方式号召控制中国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写入《宪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实施规范与奖惩措施。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出台,客观上产生了巨大成效,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缓解了人口对于环境的压力。
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言,计划生育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诸多消极作用,很多失独家庭的出现就是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后遗症”——尽管失独家庭的出现和存在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之间并不能画等号。根据费孝通阐述的三角形家庭理论,计划生育下的三口之家,构成几何学中最稳定的三角形结构。但是,我们知道,三角形有三个点,在家庭理论中这三个点分别代表父亲、母亲和孩子,一旦孩子没了,三角形结构立刻被破坏,家庭的稳定结构将不复存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形的出现往往直接导致家庭的分崩离析。按照时间来算,当时计划生育政策针对的群体,如今已经五六十岁,处于医学推算的人类生育极限的年龄,突然失子会让这个正在步入老年生活的群体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即便是处于三四十岁年龄的群体,尚有机会再生育,在其身体健康状况已经步入下坡阶段的情况下,“失独”对其造成的心理创伤也会让其一时之间难以进行自我恢复。(www.xing528.com)
孙肖远在《利益协调导论》中指出:“利益是人类对自然和社会依赖关系的反映,其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对需求对象的一种分配关系。”[6] 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失独者在青年时期执行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让渡了自己和生育有关的利益,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当灾难降临时,失独者不得已成为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对这些曾为国策而让渡自己利益的群体负责。这是当代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社会正义要求国家为那些为了国家这一大我而牺牲小我的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补偿,而和谐社会则要求各方利益的均衡。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弥补失独者利益的缺损。现实中,包括2012年、2014年较大规模上访事件在内的多次上访,上访者均是以“计划生育受害者”的名义请求国家采取措施,这是失独者对要求国家弥补自己利益的主动呼唤,国家应当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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