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是为了提高我国的生育水平,而现代社会出现的非婚同居、同性同居、个人独居等各种生活模式,使得之前就引发争议的特殊人群生育权问题,再次成为应该面对的难点问题,独身女性能否生育,非婚生育问题,不孕不育夫妻生育子女问题,同性生育问题,等等。
(一)独身女性生育问题
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不仅是一个女权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当今社会中,单身男女已成为庞大群体,基于各种原因如男女结构性比例失衡、择偶难等,相当一部分女性选择独身。根据民政部2006年的统计结果显示,在京、沪、深等大城市,女性中认可独身的占82.79%,而在高学历女性群体中,这一比例达到89.94%。[33]一些大中城市中独身女性人数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独身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如今已被许多年轻女性所接受。独身女性生育问题不仅关系到独身女性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国人口的发展与生育水平。
单身女性是指在法律上处于非婚姻状态的女性,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三种情形。独身与单身两者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单身是一种暂时的生活状态,独身是指坚持终生不结婚的一种生活方式。独身女性中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从未进入过婚姻状态的女性,另一种是虽然进入过婚姻状态但后来又离异或丧偶的女性,均以不再愿意结婚为标准。
独身女性生育权,是指独身女性“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但“生育”可指生产行为,也可指“生产”且“养育”,即生不生孩子并且对孩子是否进行抚养教育。
理论界对独身女性生育权持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结婚的人才有生育权,生育权依赖于婚姻,即婚姻行为具有身份性,而生育权只有通过婚姻才能实现,所以生育权同样具有身份属性,反对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并且指出辅助生殖行为在临床应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治疗时,并不违背人类伦理,但前提是针对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男女。我国卫生部2003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也持此观点,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者,限于适龄女性且必须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原件。
另一种观点赞同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认为生育权是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没有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生育的存在实际上要早于婚姻的存在,其并不依赖于婚姻而存在;且从现实来看,婚姻并不是家庭存在的唯一方式,根据我国的《收养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独身女性是可以收养小孩,组建家庭的。而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地位。那么,单身女性既然可以选择收养孩子,自然也就可以生育小孩,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从国际上来看,对于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其司法裁量也并不统一,如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独身不算主要法律主体障碍,未婚妇女有接受AID 生育子女的权利;而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性恋者和单身妇女禁止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34]
2002年9月首次通过,经2004年6月、2011年7月、2014年3月及2016年3月多次修订并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地方性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个地方条例明确了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生育权实现方式可以借助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这个规定回应了社会现实的需要,正视了吉林省人口出生率过低的现实状况。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12.08‰,吉林省人口出生率下降到5.04‰,每年出生人口为17万左右,低于津、沪、辽宁和黑龙江,为全国最低。吉林省居民生育观发生根本改变,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不生已成为主流,提前出现人口负增长、性别比例失调、老龄化速度过快等问题。
吉林省的生育状况是我国总体生育状况的一个缩影,在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下,采取激励生育政策,正视在社会中占有一定数量的独身女性的生育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而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也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文化、社会经济及医学技术的基础。
首先,我国的传统生育文化是以义务为本位,认为生育是目的,婚姻是手段,生育主体必须要承担生育义务,女性为了延续香火承担生育义务,而非行使生育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包括生育文化发生变化,域外文化因素的影响等,当今我国现代生育权的基础已经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发生转变,生育自由已成为婚育文化的主流,生育不再是婚姻的目的,也不再是婚育当事人不可逃避的责任。独身女性生育问题的讨论也建立在了生育是一项权利的基础上。而且,女性在生育问题上占主体地位,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实现生育权,因为女性可以依靠精子库实现自身的生育。(www.xing528.com)
其次,现阶段女性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地位的提高,为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女性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力军,就业水平明显提高,不再依靠男性生存,女性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如上海市统计局发布上海人口的婚姻状况分析,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10% 抽样资料显示,未婚人群中高学历者比重大幅上升。2010年,上海市所有未婚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46.2%。女性的经济独立,社会地位的提高使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具备了物质基础。
最后,随着医学科技水平的发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的日趋成熟,使人类生殖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科技发展已经为独身女性生育愿望的实现扫清了技术障碍。
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除了法律的预先设置,在技术层面、在社会推进方面该如何实施,还需要多加探索,一些由此引发的新问题必须去应对:如辅助生殖技术如何应用于独身女性人群?独身女性“冻卵”等生育力保存行为该如何操作?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了独身女性的生育权,那么独身男性的生育权要不要去保障?非婚生育者的权利应否得到支持?同性生育问题该如何面对等。
(二)其他特殊群体的生育权问题
推行全面二孩政策,是新时期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变化,由严格控制生育走向鼓励生育,加上辅助生殖技术的日益成熟,在此背景下,一些特殊人群如独身男女、非婚人群甚至同性人群的生育问题又凸显出来。是否应该支持这些特殊人群的生育权?这些特殊人群的生育需求如何得到满足?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范围与方式等,都成为需要讨论及规制的新问题。就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放了对独身男女、非婚人群甚至同性人群的生育问题。如美国一些州、欧洲一些国家,都允许独身男女、非婚人群借助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实现生育权。
那么在今天的中国,如何对待这些特殊人群的生育权问题值得思考。是一律禁止还是严格管理下适度开放?一方面,一律否认特殊人群的生育权利,不仅可能构成对这些群体人权的漠视,也不符合应对我国超低生育率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现有的辅助生殖技术可以从技术上实现特殊人群的生育意愿,但辅助生殖技术也有可能导致特殊人群滥用其生育权,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特殊人群的生育权,辅助生殖技术有正负双重效应。
以非婚生育为例,非婚生育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但生育了后代。非婚生育涉及的实际问题是生育权是否受婚姻限制。由于非婚生育的情形有多种,因而观点也不尽相同。非婚生育主要有未婚同居的生育、遭遇强奸的生育及婚外生育等多种情形。非婚生育的主体是非婚男性和非婚女性。非婚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比较简单,前述的独身女性通过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就是一种比较可行的路径。但非婚男性生育的实现方式争议与困难较多,男性必须依赖女性进行生育。单身男性可以选择与有意愿为其生育的女性自然性交实现生育,这是目前争议较少且比较可行的路径,且产生的伦理问题较少。但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甚至代孕等方式来解决单身男性生育问题,存在许多伦理及法律问题,有较大争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生育观的多元化,这些特殊群体也即生育中的弱势群体的生育问题,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人们不仅仅关心大众的利益,还开始关心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利益,丁克家庭、同性恋等特殊价值选择被认为是个人的选择自由,得到一定的同情与认可。那么讨论特殊人群生育权实现问题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应该从管理规制层面回应特殊人群是否能行使生育权问题,及特殊人群行使生育权的操作路径及运用医学科学手段的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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