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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再生育:社会保障难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妻子失去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中,由于男性的再生育需求,极易导致原本的家庭关系解体,男性寻找育龄女性建立新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通过牺牲生育权的方式,维护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他们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当他们唯一的子女死亡时,他们应该享有国家的补偿权利。“独生子女”政策下,公民家庭要被迫让渡生育权,承担风险;全面“二孩”政策则是将生育权重新还给公民,公民有选择生育子女数量的自由。

失独家庭再生育:社会保障难题

20 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地区实行了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独生子女家庭由此大量产生。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我国现有独生子女家庭超过1.5 亿户,家庭规模从1982年的4.43 人降至2010年的3.10 人。[25]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历程可以判断,我国独生子女的父母多是始于50年代后期出生,横跨60年代、70年代以及少部分80年代初期出生的人群,在这些人群中生育独生子女较多的人群,如55 后、60 后及70 后,他们的生育期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时期重合。当2013年“单独二孩”及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绝大多数已失去了生育能力。独生子女家庭具有家庭结构的先天脆弱性,具有先天的风险,即“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26]。独生子女家庭存在内源性风险与外源性风险,独生子女家庭存在内源性风险是由于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和生育机会窗口的短暂性这两个特点;独生子女家庭的外源性风险则是由于社会风险的存在,独生子女家庭会面临独生子女伤病残亡的“成人风险”,当然还存在“成材风险”“发展风险”“婚姻风险”“国防风险”及“责任风险”[27]。这里只讨论“成人风险”,在孩子成长的漫长时间里,如果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者其他的原因遭遇不幸,这些家庭就遭遇巨大灾难,成为令人伤痛的“失独家庭”。

根据失独父母是否能再生育分为“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这里讨论的是已错过生育时期,丧失再生育可能性的“永久性失独家庭”。这样的失独家庭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失独老人基本上都已经50岁以上,所以失独家庭一般由中老年构成。从目前来看,失独家庭的老人基本上都是50 岁以上,出生在20 世纪50 至60年代。第二,双方父母不愿再生育和领养孩子的家庭。第三,“父亲”和“母亲”角色部分消失。

对于具体的失独家庭及失独人群的统计,目前并没有确切的官方统计数据公布,只有一些研究人员根据我国人口统计数据做出过测算。如王广州[28]曾在《中国独生子女总量结构及未来发展趋势估计》测算:到2010年时,我国累计失独家庭可达百万。中国生产力学会特约研究员、人口专家易富贤撰写了《“失独”之痛须格外重视》,在文章中用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推断,他认为目前我国的独生子女数量约为2.18 亿。根据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每出生1 万人,就有360 人在10 岁前夭折,有463 人在25 岁前死亡,760 人在44 岁前离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或将会面临1000 万个失独家庭的出现。[29]《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按照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计算,中国15 岁至30 岁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 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死亡人数每年至少有7.6 万人,失独家庭已达百万之众(卫生部,20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也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 万个汉族失独家庭,且以每年约7.6 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

国防大学教授刘明福[30]按照军队样本中独生子女的比例估计,我国现在15—30 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至少也有1.9 亿人,再结合《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显示的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为40 人/10万人来推算,1975—2010年,有超过1000 万独生子女在25 岁之前死亡,意味着有2000 万名父亲和母亲成为无助的失独老人。这些失独父母一般是在中年时期甚至是老年时期失去自己唯一的子嗣,同时也失去了自己一辈子的精神支柱,而此时这些父母大多已经过了生育年龄。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牺牲者,一方面为我国的人口控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面临着无人赡养的尴尬境地。(www.xing528.com)

唯一后代的去世,使得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架构被完全颠覆,只剩下无血缘关系的不稳定的两个节点。家庭内,丧失子女产生的痛苦与愧疚扭曲了正常的夫妻关系,加深了夫妻间的隔阂。在妻子失去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中,由于男性的再生育需求,极易导致原本的家庭关系解体,男性寻找育龄女性建立新的家庭。在家庭外,社会排斥以及自我孤立这两股合力导致失独家庭与社会日渐疏远,一方面没有适当的社会组织主动纳入该群体,另一方面,很多失独父母丧失与他人交流、参与社会生活的意愿,失独家庭主动或被动地游走在社会的边缘。根据山东社科院人口所所长崔树义的调查:50%的“失独家庭”经济困难,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生活;在“失独父母”中,有5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15%的人患有重大疾病,60%以上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31]

2015年5月5 日,来自全国26 个省、区、市的近千名失独父母,聚集到北京知春路上的国家卫计委办公楼前请愿。为了准确地表达失独父母的诉求,他们带来了集体签名的《给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的信》和《全国部分“失独”者“5·5”诉求》。[32]这次大规模的请愿,让社会各界对失独家庭群体有所了解。几十年前的“独生子女光荣家庭”却沦为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这些失独父母中很多已经超过了49 岁,衰老和疾病难以抗拒,他们对自己膝下无子的晚年生活感到深深的忧虑。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变为历史遗留问题,失独家庭的数量也将越来越少,但对现存的失独家庭而言,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失独家庭会面临更加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在有生育能力的育龄期一直受到“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现今生育政策变化了却已经错过了再生育的时机,“生不逢时”成为很多失独夫妻的内心独白。独生子女家庭通过牺牲生育权的方式,维护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他们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当他们唯一的子女死亡时,他们应该享有国家的补偿权利。“独生子女”政策的开始和终结都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基础,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人口资源和经济、社会资源相匹配。“独生子女”政策下,公民家庭要被迫让渡生育权,承担风险;全面“二孩”政策则是将生育权重新还给公民,公民有选择生育子女数量的自由。法律的变迁让很多已过了生育期的独生子女家庭产生了剥夺感,尤其是对于部分“失独”且已经无生育能力的家庭而言,新政策的出台对于他们是更大的伤害。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对于该问题,下文还有更为细致的探讨,此处不做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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