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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要件及公证遗嘱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应采用公证的形式。姚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姚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遗嘱。

遗嘱的有效要件及公证遗嘱的重要性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按遗嘱内容接受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的种类条件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5种形式。

习题5-9-2

韩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录音、代书、公证、自书遗嘱,则韩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

A.录音遗嘱 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 D.自书遗嘱

C正确。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应采用公证的形式。口头遗嘱只有在危难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危难情况一旦解除,口头遗嘱立即失效。几份遗嘱互相矛盾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后遗嘱的效力高于先遗嘱。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以见证人在场为其必要条件。见证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所作见证无效。

习题5-9-3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

A.公证人

B.继承人、受遗赠人

C.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BCD正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答案。

习 题5-9-4

下列几种遗嘱,有效的是( )。

A.甲于6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因一场大病甲变成植物人

B.乙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双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C.张三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D.王某之子威胁父亲,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父亲不利,但父亲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ACD正确。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选项ACD是正确答案。

习题5-9-5

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www.xing528.com)

A.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中,但转继承适用

B.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前后内容冲突,后立的遗嘱均优于先前所立的遗嘱

C.须有遗嘱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形式,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的,遗嘱无效

D.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须有遗嘱见证人,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

AD正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也可以在场,法律并不禁止。因此,选项AD是正确答案。

习 题5-9-6

陈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宝马自行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将该自行车送给好友丁某。陈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宝马自行车的部分效力如何?

A.该部分有效 B.该部分无效

C.该部分被撤销 D.该部分效力待定

C正确。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遗嘱可推定为撤销。本题中,陈某虽在遗嘱中写明,但生前又将该物赠送好友,表明陈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案例5-9-7

姚某收养了一儿一女。2009年这对儿女都参加了工作。2010年姚妻病逝后姚某遂自书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儿子和女儿均分继承。但自儿子结婚后便不再关心赡养姚某,姚某十分不满。2013年姚某病危住院,只有女儿日夜照顾。姚某心情较差,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姚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姚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姚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均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不再赡养老人。姚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遗嘱。

案例5-9-8

关某已年近九旬,为了使其去世后,子女不要在继承遗产方面发生纠纷,其想就遗产分配问题立下遗嘱,但又怕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失去效力。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关某所立遗嘱应由谁执行?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和第17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下列遗嘱无效: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②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③伪造的遗嘱无效;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⑤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⑥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

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

案例5-9-9

甲(男)与乙(女)1998再婚。当时乙有一女,16岁,甲有一子17岁,一女10岁。甲乙婚后将乙的母亲接来赡养,而甲的父母已故。2002年二人又将亲戚的孤儿丙(8岁)收为养子。2010年后,乙因突发疾病逝世,但乙母和丙仍由甲供养。不久,甲子死于工伤事故,留下一子丁,甲非常悲痛,留下遗嘱自杀而死。遗嘱内容;“属于我的财产按下列方法继承;(1)幼孙可怜,留给丁扶养费6万元;(2)其余财产按法律规定继承。”甲乙两人共有房屋10间,存款40万元。

请问甲的这笔遗产如何继承?

乙和甲的儿子以及甲和乙的女儿之间不形成抚养关系。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各分得5间房屋和20万元存款。2010年,乙去世,她的继承人有丈夫甲、乙的女儿、乙的母亲、以及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甲女和形成收养关系的丙。由这5人平均分得,即每人1间房屋和4万元。

甲的财产共有:6间房屋和24万元。他的继承人有:甲的女儿、甲的养子丙、还有甲的儿子,但因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由甲的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丁继承。因此,这三人可以分得甲的遗产。但因为甲的遗嘱分给丁6万。遗嘱继承优先。故首先由丁继承6万。剩余的6间房屋以及18万由三位平分,每人得到2间房子和6万元。最终,甲的女儿:2间房子和6万元,甲的养子丙:2间房子和6万元,丁可以分得:2间房子和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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