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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及确定条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收养成立的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丙于5岁时已被乙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丙有抚养丁的法定义务。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无效的后果同样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时。

收养的效力及确定条件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习题5-6-5

2009年吴某收养寸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2012年吴某因病去世,2013年寸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寸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B.寸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2012年吴某因病去世,寸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2012年吴某因病去世,寸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BD正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据此,寸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此,选项BD是正确答案。

案例5-6-6

甲1990年5岁时被乙夫妇收养,改名丙。10年后,乙夫妇生一子丁。同年,丙得知乙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11年,乙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丁。此时,丙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丙生意做得好,收入多,丁要求丙抚养,丙的生父母也要求丙赡养。

1.丙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www.xing528.com)

2.丙对丁有没有抚养义务?

1.没有。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丙于5岁时已被乙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况且丙虽然与养父母的关系有些疏远,但并没有解除收养关系。

2.有。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丙与丁系养兄弟关系,现丙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丁。丙有抚养丁的法定义务。

(二)收养的无效

1.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

(1)收养登记的撤销: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3.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无效的后果同样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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