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5-5-1
王正的妻子1980年去世,留下2岁的女儿王冰。1981年,王正经人介绍,与万辉再婚。两人没再生育,万辉就把王冰当作亲生女儿一样照顾、教育、抚养成人。2000年王冰参加工作并结婚生子。2011年王正与万辉离婚。由于万辉没有正式工作,只能靠打零工为生。但目前万辉患上了中风后生活难以自理,彻底失去生活来源。故万辉想向王冰索要赡养费。
1.万辉与王冰间的继女与继母关系还存在吗?(www.xing528.com)
2.王冰可不可以要求解除?
3.如果万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冰给付赡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1.万辉与王冰之间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长大成人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不能因生父、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他们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万辉和王冰之间仍然存在继母女关系,该关系并不因万辉与王冰父亲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万辉与王正离婚不能导致其与王冰的继母女关系终止,如果他们之间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因此,王冰可以要求解除。
3.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如给付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教育义务,如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无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只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一方不放弃受赡养的权利,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承担其晚年生活费。万辉的请求是合法的,其要求继女王冰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依法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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