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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后果及财产分割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结婚自由权恢复。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所有。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肖某。在刘、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刘。刘陈二人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婚后取得合伙企业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项财产的处分进行的约定应属有效。

离婚法律后果及财产分割

(一)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结婚自由权恢复。

2.扶养关系终止。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4.同居义务消灭。

5.姻亲关系消灭。

(二)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习 题5-4-1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主要有( )。

A.男女平等

B.照顾无过错方

C.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D.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ABCD正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答案。

(2)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5-4-16

2005年10月,钟某与周某结为夫妻。2008年9月钟某所在机床公司出台买断工龄的政策,当时正值青壮年、有能力又有学历的钟某领取12万买断工龄款后重新就业。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欲离婚,但对于买断工龄款12万元归属存在争议。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是单位针对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给予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3)离婚时对夫妻在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习 题5-4-17

周某和肖某婚后十年决定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周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A有限公司。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肖某。

肖某接受该笔出资后,是否成为公司股东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本案中,周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妻子,如果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肖某为股东,则可以。如果大部分公司股东不同意,则肖某无法成为股东,但可将这部分股份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

案例5-4-18

刘某与陈某2005年结婚,现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0年,陈某与王家四兄弟五人创办某合伙企业,五人签订合伙企业协议书。该合伙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合伙人各持有100万元。在刘、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刘。现王家老大得知该情况后,认为刘陈二人的该项协议无效,并表示愿意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股份;其他几名合伙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该如何处理本案?

刘陈二人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婚后取得合伙企业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项财产的处分进行的约定应属有效。但由于刘陈二人并未就离婚协议中有关转让陈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约定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该份额尚未不具备转让于非合伙人刘女士的条件。虽然有其他四名合伙人同意刘女士受让股份,但由于合伙人之一的王大不同意刘女士受让该股份,并表示愿意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股份,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王大主张对该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合法有据;其余合伙人已同意陈将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王大可行使优先受让权。

(4)离婚时对住房问题的处理:离婚时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离婚时住房为一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仍归该一方所有人;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案例5-4-19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但对一套住房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该如何处理本案?

首先,该房由李某个人购得,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李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再次,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最终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款为20/(4+6)*4*1/2+4*1/2=6万元。

案例5-4-20

王先生2008年在单位申请一套承租房,2011年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房为妻子丁女士所有,房租由王先生的工资支付。2012年王先生单位要求丁女士从该房屋中搬出。

这套房子的产权归谁所有?

此房产是王先生承租单位的公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王先生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该房产的协议是无效的。产权人还是王先生的单位。

2.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

习题5-4-21

下列属于个人债务的有( )。

A.婚前购置财产所负债务

B.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以规避国家税收的债务

C.婚后一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D.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ACD正确。夫妻的个人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因此,选项ACD是正确答案。

习题5-4-22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 )。

A.充公收归国库 B.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

C.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 D.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正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习 题5-4-23

小张和小春婚后开了一家饭馆,由小春经营。二人自2012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12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小春曾于2012年9月向他人借款3万元用于饭馆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饭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小春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AB正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个人特有财产以外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和收入。饭馆系张、春二人婚后所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小春借款是为夫妻共有的饭馆的经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

习题5-4-24

小叶与小林于2006结婚。2010小叶与他人有婚外情被家人知道。2007年12月11日小叶向小林的父亲借款8万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0年2月4日小叶向公公补写借条,并于同日小叶与小林也达成书面协议:小叶承诺就上述8万元借款,如果自己与小林离婚,8万元的债务由自己一个人承担。现两人准备离婚。

小叶与小林在婚内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经查明确属共同债务,则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由原告朱某承担的条款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所以约定由某一方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若小叶所负债务8万元确未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则属其个人债务,应当用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3.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习题5-4-25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A正确。《婚姻法解释(一)》第38条第1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习题5-4-26

周力与妻子发生争执,周力的一记耳光导致妻子右耳失聪。现妻子起诉周力赔偿医药费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9万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A正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习 题5-4-27

魏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离婚后生活一直困难,请求钱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B.由于钱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

C.虽然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钱某予以经济补偿(www.xing528.com)

D.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B正确。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有一定的时限性。若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习题5-4-28

2012年3月甲、乙离婚。但甲因前几年外出打工致残,生活困难,甲能否要求乙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多分得财产?

A.能,乙应给予适当帮助

B.能,甲乙两人还存在婚姻关系

C.不能,甲、乙离婚,财产各分一半

D.不能,致残是甲不小心,应自负其责

A正确。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予以必要的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且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离婚后子女的具体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特殊情况的,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辈的感情较好,且祖辈愿意照顾的可优先考虑。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6)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7)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习题5-4-29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 )。

A.由父母抚养 B.由母亲抚养

C.由收入高一方抚养 D.由知识文化素质高一方抚养

B正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案例5-4-30

斯蒂芬与兰兰于2011年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斯蒂芬今年49岁,兰兰27岁,现二人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双方对财产没有争议,但都希望获得儿子的抚养权。据悉斯蒂芬曾因受意外伤害无法再生育。

若两人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判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都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都要求随自己生活的,有以下情况,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官考虑到斯蒂芬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实际情况,判决离婚后孩子由其抚养。

案例5-4-31

芳芳的孩子已经11岁,和外公外婆的感情很好,因为从小都是由外公外婆领着。现在芳芳和丈夫准备离婚,但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目前芳芳丈夫的收入比较高,芳芳的公婆虽已退休,但退休收入也很可观。而芳芳本人的工资收入一般,但芳芳的父母收入也不错,并愿意帮助芳芳抚养孩子。

若两人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因孩子一直随外公外婆生活,双方很有感情,且外公外婆愿意照顾;同时孩子已满10周岁,应该听取孩子的意见。综合考虑:孩子随母生活较好,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芳芳。

3.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习题5-4-32

医生小周与教师小刘离婚后,14岁的儿子阿力随周某生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对小刘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A.小周虐待阿力 B.阿力愿随小刘生活

C.小周对阿力不履行抚养义务 D.小周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ABCD正确。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

4.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2)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4)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子女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习题5-4-33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

A.一部 B.全部 C.大部分 D.一部或全部

D正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习题5-4-34

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40% B.50% C.60% D.70%

B正确。给付抚育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比例性规定给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习题5-4-35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D.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D正确。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选项AD是正确答案。

案 例5-4-36

文文今年13岁,10年前其父母离婚时曾达成协议,其由母亲抚养,父亲一次性付给文文抚养费15万元。现因物价上涨,文文生病和上学生活费用增加,故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并负担每年学杂费。父亲则以已一次性交清抚养费为由拒绝。

若文文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判决?

按照《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给付数额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是由法院判决确定,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请求增加的权利。因此,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父亲给文文的抚养费。

5.离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习题5-4-37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

A.子女不愿意其探望 B.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C.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D.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C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习题5-4-38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包括( )。

A.未成年子女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C.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父母

D.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ABD正确。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体、精神、心理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因此,选项ABD是正确答案。

案例5-4-39

甲、乙结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孩子由甲抚养,双方约定乙每周六、日可以将孩子接至乙处生活,周日晚送回。起初不错,但之后乙常常在周日晚不将孩子送回甲处,还经常在非周末时间将孩子从学校直接接走。两年后,乙被查出患上了伤寒,甲得知后拒绝乙再来探望。乙治愈后要求恢复探望,甲也断然拒绝。

甲、乙二人的做法各有何不妥?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应于另一方以及子女工作、学习、生活方便时进行,不能借行使探望权之机给妨碍另一方及子女的生活、学习、工作。本案甲乙双方已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订有协议,乙应当自觉遵守协议,甲应予以协助。乙擅自改变是错误的。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体、精神、心理的健康成长;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患有可能危害子女的精神疾病、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或父母在探望子女时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或者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即中止探望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乙患有伤寒,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甲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乙的探望权,擅自中止不正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就应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也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乙治愈后,应当恢复行使探望权,甲无权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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