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规定及责任承担

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规定及责任承担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应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规定及责任承担

(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4-2-29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用期间,乙在房屋的阳台上摆放了3盆花。一日因刮大风,1只花盆被风吹落而坠下楼去,砸伤一小孩,花去医疗费2 000元。

谁应当对小孩承担侵权责任?

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房屋阳台上的花盆坠楼砸伤人,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花盆的所有人是乙而不是甲,甲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摆放的花盆和甲无关,且事实上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其本应预见到可能刮大风吹落花盆的危害后果,因此乙应当对小孩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 例4-2-30

2001年5月11日,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后经抢救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栋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该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烟灰缸是从临路的两栋居民楼上掉下来的,但具体是从哪一住户家中抛掷或坠落的无法查清,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属于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住户给予补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与其让受害人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如让可能加害的嫌疑人来分担该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和救济。因此,应由这25户居民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由他们共同来对郝某进行补偿。

(四)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4-2-31

王某和蔡某是同一个院子的邻居。一日,蔡家堆放在院中的砖头突然倒塌,将正在蹲着身子洗衣服的王某砸伤,花去医疗费1 000多元。

若王某诉请蔡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应对哪些问题负举证责任

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应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某堆放在院中的砖头突然倒塌将王某砸伤,除非蔡某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蔡某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若王某诉请蔡某赔偿损失,王某应当证明以下事实:蔡家堆放在院中的砖头突然倒塌、自己受伤花去医疗费1 000多元、倒塌的砖头将自己砸伤,但对于蔡某是否具有过错,王某无须证明,应当由蔡某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五)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4-2-32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路边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找到该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

应由谁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承包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本案中,施工人因项目建设在道路上挖坑,但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王某掉入坑中受伤,施工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而施工人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