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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民法教学案例中的烟花爆竹事故处理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在受害人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高度危险物占有人甲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高度危险责任:民法教学案例中的烟花爆竹事故处理

(一)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种类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4-2-21

某航空公司的飞机正常飞行过程中,突遇无法预测的晴空气流,飞机颠簸很厉害,某乘客因未系好安全带,在飞机上下颠簸时飞起撞到了机舱顶,导致头部受伤。经检查,飞机没有任何故障,飞机师的操作也没有问题,颠簸完全是因为气流引起的。

1.航空公司需要对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吗?

2.责任可否减轻?

1.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所谓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另一种情形是对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考虑到民用航空器高速、高空带来的高风险,《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使是因为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晴空气流无法预测,且飞机没有任何故障、飞机师的操作也没有问题,由此表明航空公司没有过错,颠簸完全是因为天气原因引起的,但既然造成损害,航空公司仍然需要对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

2.不能减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等都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引起飞机颠簸的原因是晴空气流,但这一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该乘客没有系好安全带,其自身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也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案例4-2-22

甲在春节期间售卖烟花爆竹,依法办理了安全许可证,并在售卖点周围设置了安全措施,如灭火器、警示标志等。乙途径甲的摊点,未注意警示标志即随手将烟头一扔,结果引燃了摊子,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将乙炸成重伤,甲躲闪及时幸免于难。(www.xing528.com)

1.甲是否应当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可否减轻?

1.应当承担。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甲依法办理了安全许可证,并在售卖点周围设置了安全措施,已经尽到售卖烟花爆竹应有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仍然应当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2.可以减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减轻责任的事由是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本案中,乙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及甲设立的警示标志,应当知道烟花爆竹摊点是严禁烟火的,但其却因为疏忽大意随手将烟头扔掉以致发生爆炸,违反了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是具有重大过失的。因此,在受害人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高度危险物占有人甲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案例4-2-23

李家庄有孩子被雷管炸伤了手,民警急忙来调查,听孩子们说雷管是一辆红色出租车掉在公路上的。民警查到了红色出租车的车牌,找到了出租车司机赵师傅。赵师傅大吃一惊,他只知道同村采石场的王老板托他带回个编织袋,路上丢了,没想到里面有雷管。

受伤孩子的父母要赔偿,应找谁要呢?

向赵师傅或王老板请求赔偿均可。本案中,丢失的雷管属于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将雷管交给赵师傅运输,但赵师傅并不知道编织袋里面有雷管,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本案则由管理人赵师傅承担侵权责任,但所有人王老板没有将编织袋里装有雷管的事实告诉赵师傅,导致赵师傅没有妥善保管雷管以致丢失,其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应当与赵师傅一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4-2-24

旷野中有一栋房子是某单位放置剧毒物品的,两个小孩来到此地玩耍,将未锁好的门打开,接触到剧毒物品导致中毒。

1.该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可否减轻?

1.应当承担。剧毒物品属于高度危险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剧毒物品的占有人某单位需要对两个小孩承担侵权责任。

2.不能减轻。存放剧毒物品的房子属于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本案中,存放剧毒物品的房子的门未锁好,导致小孩进入该房屋接触到剧毒物品而中毒,可见这栋房子的管理人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其责任不能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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