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4-2-18
2001年9月,家住南京市的张某开始装修房子。施工后不久,楼下73岁的何某就向张某反映工程队中午和晚上施工影响他休息,于是,张某找到施工队商量控制施工时间,施工队也表示同意。但没过多久,施工人员就未按照约定时间施工。2001年12月18日晚9点,刺耳的电钻声又响起,何某突发心肌梗塞后死亡。双方都无法证明究竟是不是噪音引起何某突然发病。
1.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2.责任主体是谁?
1.侵权责任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工程队在晚上施工,影响到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属于噪音污染,可能会使人心烦意乱、影响听力甚至诱发某些疾病,而何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该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这一过程较为复杂,其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如果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无异于剥夺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法律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即环境污染者来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应当由张某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其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
2.责任主体是张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张某对何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三)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案例4-2-19(www.xing528.com)
自从裕丰、清涟两家造纸厂先后投产以来,因为向枫溪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碱水,河中的鱼类几乎死绝,下游的庄稼和鱼塘也连年减产。村民们遂将两家造纸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两家造纸厂均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两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1.承担。因为这两家造纸厂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向枫溪河排放了未经处理的碱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河中的鱼类几乎死绝,下游的庄稼和鱼塘也连年减产),而两家造纸厂又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当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因素决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本案中,两家造纸厂排放的都是未经处理的碱水,其种类相同,但是排放数量、浓度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其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来决定其责任大小,也就是说,两家造纸厂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大企业不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连带责任会使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赔偿较多,不利于督促小企业减少排污,也不利于社会公平。
(四)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4-2-20
2000年6月16日,一艘日本油轮在中国黄海海域行驶,该油轮运载了从中东购买的1.5万吨原油运往日本。一条法国大型豪华游艇的行驶方向和油轮本来成平行状态,但游艇的自动导航仪出现故障,撞到了日本油轮,在其左船舷撞开了一个长达十米的裂口,造成大量原油泄露,给黄海海域造成严重污染。
中国海事局应起诉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既可以起诉日本油轮,也可以起诉法国游艇,来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油泄漏污染了我国黄海海域,破坏了我国海洋生态和水产资源,给我国造成了严重损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即中国海事局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原油是日本油轮泄露的,因此日本油轮是污染者;但日本油轮是由于法国游艇导航故障碰撞导致船舷裂口而泄露原油的,若法国游艇没有碰撞,日本油轮也不会发生污染行为,因此这是第三人过错导致发生的污染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中国海事局既可以向污染者即日本油轮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即法国游艇请求赔偿,若日本油轮予以赔偿,则其有权向法国游艇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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