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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购买者或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高压气筒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刘某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害,生产者即该气管厂应对刘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即承担责任;但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要因销售者过错导致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才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购买者或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 例4-2-1

刘某使用某气管厂生产的高压气筒给自行车打气时,气筒内的高压气流使活塞及拉杆反弹迸出,手柄与拉杆分离,拉杆将刘某眼部三角带击伤,后成为植物人。经质监部门检测,该气管厂生产的高压气筒在设计上未能增加保护装置,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在遇有气路不畅、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活塞及拉杆就会反弹出气筒外。

气管厂是否应对刘某承担责任?

应当。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一般认为,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本案中,高压气筒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刘某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害,生产者即该气管厂应对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4-2-2

一名女性喝了一瓶罐装可乐,之后被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是;她死于细螺旋体病毒。经查,她曾直接用嘴对罐饮用可乐,而该易拉罐罐口凹陷处受到鼠尿感染细螺旋体病毒,易拉罐是在销售者储藏过程中被污染的,罐装可乐从销售者仓库运送到商店没有清洗。

责任由谁承担?

由销售者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即承担责任;但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要因销售者过错导致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虽然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这并非绝对责任,该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本案中,罐装可乐是在销售者仓库储藏过程中才被污染的,也就是说,该缺陷在产品出厂时尚不存在,则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免除;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储藏不当而产生缺陷,最终造成该名女性死亡,责任应由可乐的销售者承担。(www.xing528.com)

(二)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4-2-3

2006年8月,某蛋糕店业主到某超市购买了6瓶杀虫气雾剂。一天,3名工人打扫卫生,用该气雾剂进行喷洒,使用了两瓶半。下班时,一名工人在关闭电灯时发生爆炸,被炸成重伤。经查,爆炸是由于空气中的气雾剂浓度过高所致。该气雾剂有产品合格证,其包装上有易燃品标志,但没有易爆品标志及“切勿接触电源”等字样。

受伤工人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可以向超市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厂家请求赔偿。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无论产品缺陷是由谁造成的,被侵权人都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被请求人不得拒绝,承担责任之后,若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则有权向对方追偿。本案中,该气雾剂虽然有质量合格证,但由于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为液化石油气,本身具有爆炸的危险性,但生产者却没有在包装上作出适当的禁止性、警示性的说明,使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故该产品存在指示缺陷,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若受伤工人要求厂家赔偿,则厂家应予赔偿并且不得追偿;若受伤工人要求超市赔偿,则超市也不得拒绝,但赔偿后有权向厂家追偿。

(三)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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