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幼儿园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幼儿园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戳伤眼睛的小朋友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当然,过错推定责任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其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因为过错推定责任仍然需要加害人具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该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后,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一)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2.过错:故意和过失。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4.过错推定制度:加重加害人的责任。

习题4-1-5

下列司机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A.甲为报仇,驾车将仇人乙撞伤

B.甲明知车辆刹车失灵,仍无所谓地驾车出行,将行人乙撞伤

C.甲开车时因与乘客交谈甚欢而分神,将行人乙撞伤

D.甲自恃技术熟练酒后驾车,将行人乙撞伤

虽然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明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有哪些类型,但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刑法中关于主观过错的分类来进行划分的。A选项中,甲明知道驾车撞人的危害后果却积极追求该后果发生,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B选项中,甲明知刹车失灵会导致车祸却消极地放任该后果发生,其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C选项中,甲应当认识到危害后果却因与乘客交谈甚欢导致分神而没有认识到,其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D选项中,甲已经认识到自己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却因自恃技术熟练而没能避免该后果发生,其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1-6

幼儿园内,几名小朋友在屋外玩耍,幼师张某到屋内“煲电话粥”,其间,两名小朋友发生争吵,一名小朋友用手指将另一名小朋友的眼睛戳伤。被戳伤眼睛的小朋友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家长有无义务证明幼儿园具有过错?

没有义务。一般而言,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被告侵权,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家长应举证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己方的损害事实以及上述两者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幼儿园的主观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幼儿园具有主观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家长没有义务证明幼儿园具有过错,应当由幼儿园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幼儿园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过错推定责任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其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因为过错推定责任仍然需要加害人具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1.概念: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

2.适用:不是绝对责任;考虑受害人过错;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案例4-1-7

一辆火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某出租车司机为赶时间,不顾警示信号的提示,欲迅速通过铁路道口,结果与该辆火车相撞,导致出租车司机当场身亡。

铁路局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承担,但可减轻责任。一般而言,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便造成损害事实,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了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即加害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火车与汽车相撞属于“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虽然火车司机是正常行驶、没有过错,但铁路局仍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当然,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就是免责事由。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也不存在任何不可抗力,因此铁路局的责任不能免除;但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出租车司机抢过铁路道口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铁路局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三)公平责任原则

1.概念:双方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公平观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

2.适用:必须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案例4-1-8

某青年一日晚班后回家,在一小巷内遇上一名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妇女,青年上前阻止歹徒的行为,与歹徒发生搏斗,搏斗过程中,歹徒拿出匕首将青年刺伤后逃走。该青年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

对于青年的损害,该名妇女是否应给予适当补偿?

应当。《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该青年是为了保护该妇女的权益而导致自己受侵害,对于此损害后果,该青年和妇女都没有任何过错,本应由加害人即歹徒承担侵权责任,但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客观上无法让歹徒承担其责任,而该妇女既是受害人也是受益人,因为正是青年的见义勇为制止了歹徒对妇女的侵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该青年请求补偿的情况下,该妇女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4-1-9

李某是成年人但患有癫痫病,平日里白天一般不会发作。一天下午,李某骑自行车时突然犯病,将在路旁正常行走的王某撞伤,花去医疗费500元。

李某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应当。《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癫痫病发作的情况下,其对自己的行为暂时失去了控制能力,由此造成对王某的损害,因为李某的癫痫病在平日里白天一般不会发作,他不能预见到会发生此危害后果,即李某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王某亦没有过错,但毕竟王某的损失是李某造成的,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应根据李某的经济状况对王某予以适当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