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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与效力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返还不当得利时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明显的不同。恶意受益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利益取得人取得的财产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造成他人损失,并且取得的利益与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和银行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与效力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

2.致他人受损。损失,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从而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利益。损失也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两个方面。

3.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利益系因他方受有损失所致,即以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

4.没有合法的根据。

习题3-7-3

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利益取得人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该条件?( )。

A.财产的积极增加 B.财产的消极增加 C.财产的实际增加 D.财产的观念增加

D正确。取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因权利增强或义务减弱而扩大了财产范围;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

(1)返还原物。

(2)折价偿还。

习题3-7-4

因不当得利,在受损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如下效力( )。

A.受益人返还原物

B.原物所生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C.受益人无法返还原物,则应折价返还

D.原物不存在的,善意受益人也应赔偿

ABC正确。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表现为原物及因原物而取得的利益,或者表现为不能返还原物时代表原物的价额。返还不当得利时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原物为受领人所受领的物,既包括实物也包括权利,返还原物还包括返还因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只有在不能返还原物时,才采取价额偿还的方式。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答案。

2.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明显的不同。(www.xing528.com)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返还义务:受益人为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只能以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范围:受益人为恶意,其返还范围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包括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如果受益人返还仍不能填补受损人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损失。恶意受益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的义务。

习题3-7-5

当事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为无法律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为( )。

A.以现存利益为限

B.取得的利益被他人盗走的,不当得利之债消灭

C.事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D.如果事后得知自己取得的不当利益为无法律根据的,返还的利益范围为利益所有人的损失

ABCD正确。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他人利益,若受益人因为过失而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也属于善意受益人。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使善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取得的利益,并且不当得利的返还,只能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善意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不能令其返还利益或返还价额。由于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合法的根据仍然受有利益,主观上有致他人损害的目的,因而恶意受益人所负的返还责任为加重责任,其返还范围包括受领时所得利益、受领利益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恶意受益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还的义务。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答案。

案例3-7-6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服装200件,由乙公司于12月15日之前到甲公司提货。12月14日,乙公司派人前往甲公司提货,该服装是5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41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途中发生车祸产生爆炸,导致车上服装全部烧毁。双方就一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一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中,乙公司虽多装一包货物,但乙公司对该货损失不存在过失,且未实际得利,故甲、乙公司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一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由于甲、乙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而一包货物是由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装车疏忽所致,况且对于货物的灭失,乙公司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一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

案例3-7-7

2013年8月25日早,甲委托乙去银行在甲的帐户存入现金2 000元,但由于银行的营业员的业务疏忽,导致打在存折上的存款数额变为2万元。乙拿过存折后就交给了甲,两人均未发现错误。午后,丙向甲借款2万元,甲把存折交给丙,同时告之其帐号和密码,丙拿到后一看就把早上存的2万元取出。而银行在核对当日营业额时发现了工作中的错误和损失1.8万元。于是次日该银行找到甲,请求其返还多支取的1.8万元。

1.甲与银行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甲能否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返还1.8万元钱而主张善意取得?请说明理由。

1.甲和银行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甲为债务人,银行为债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利益取得人取得的财产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造成他人损失,并且取得的利益与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和银行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不当得利并不以利益取得人的过错为要件,尽管债务人对取得的不当得利没有过错,仍然需要对利益所有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得利。甲主张的善意取得并不能成立,本案中的甲的委托代理人乙在代理甲与银行缔结债权债务合同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违背了债务人即银行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因此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甲不能取得误输入的1.8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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