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与效力-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与效力-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无因管理的效力1.阻却违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乙为避免甲的房屋倒塌而为甲加固房屋,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与效力-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

3.管理人主观上必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1.阻却违法。

2.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返还义务。

(2)管理人的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侵权责任。

(3)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的费用、清偿必要的债务、赔偿损害。

习题3-6-2

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

A.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居乙帮助招呼

B.丙外出,孩子在屋不慎烫伤,丁带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C.戊将抢劫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有事外出,同院的己帮助看管

D.他人慕名请庚题字,但庚生病,学生辛便模仿庚的笔迹完成作品

B正确。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本人生产、生活利益需要的所有事项。但下述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一,非法的事务。第二,不适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纯粹宗教道德、习俗、公益性质的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第三,纯粹自己的事务。第四,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事项。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习 题3-6-3

下列关于无因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有为他人谋利之意

B.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在客观上为他人谋得利益

C.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本人赔偿

D.必须要有本人委托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ACD正确。管理意思就是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损失。只要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并一定客观上确实谋得利益。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本人应予赔偿。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委托关系,无因管理是在不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选项ACD是正确答案。

习题3-6-4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将在路上摔倒的老人送回家中

B.乙错把丙的事务当成丁的事务而为管理

C.戊的邻居己家中失火,戊恐殃及自己,买灭火器救火

D.庚不知父亲自行车是借自辛,父亲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

D正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并不限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只为他人谋利益,允许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也不要求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活动时知道其管理的事务到底是何人事务。但若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缺乏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www.xing528.com)

习题3-6-5

无因管理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 )。

A.报酬 B.支出的一切费用

C.支出的必要费用 D.收益中的合理份额

C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习 题3-6-6

甲上班途中突然发病,口吐鲜血。乙路过此地,打车将甲送往医院,支出医疗费若干元。在救助过程中,乙的新衣服被血渍染脏,不堪使用。则乙可以向甲主张哪些权利?( )。

A.报酬请求权 B.医疗费返还请求权

C.衣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出租车费用返还请求权

BCD正确。《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答案。

习题3-6-7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

A.适当管理的义务 B.及时通知本人的义务

C.管理终止时向本人报告的义务 D.将因管理所得财物交还本人的义务

ABCD正确。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应尽到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和报告、计算的义务,其中,适当管理义务为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其他义务为管理人的从属义务。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答案。

案例3-6-8

甲暑期全家外出致家中无人。本周要连降暴雨,邻居乙看甲家房子年久失修而家中无人,便为其加固房屋。在加固房屋时,乙意外从房上摔下,左脚摔伤,花去医药费800元。后甲全家归来,乙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之事告诉甲,要甲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600余元和自己的医药费800元。甲则说他并没有请乙帮忙,是乙自愿。

1.乙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乙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1.乙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乙为避免甲的房屋倒塌而为甲加固房屋,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无因管理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乙的医药费应由甲承担。《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也规定:“《民法通则》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乙加固房屋的600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800元医药费是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案例3-6-9

甲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羊群中多了一只黑山羊,询问周围也无人知道。甲遂将该羊放在家中一起放养。后该羊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甲便卖此羊肉得款3000元。甲卖完羊肉还和别人说是暂时代为保管卖羊肉款。但被妻子说道后遂改变主意,用该款为家人购买礼物。后失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返还卖羊肉款。但甲拒不返还。

1.甲卖羊肉的行为如何定性?

2.甲拒不返还卖羊肉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3.若起诉到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1.甲卖羊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甲见自己羊群中多出一只黑山羊后便替为放养,在羊摔死后又将羊肉卖掉,并对别讲自己暂时保管卖羊肉款,意在羊的主人找来时会返还所得利益,属于替乙代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甲拒不返还买羊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本案中,甲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乙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院应支持乙的主张。《民法通则》117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在本案中,甲应将羊肉所得3 0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