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如合同、单方行为。
2.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习题3-1-13
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HSAN型号的洗衣机的合同。甲与乙公司发生的债从性质上属于( )。
A.法定之债 B.意定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BC正确。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是意定之债,故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意定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双方已经约定了产品的型号,故属于简单之债。因此,选项BC是正确答案。
(二)主债和从债
按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之间的效力,可以将债划分为主债和从债。
1.主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2.从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习题3-1-14
在主债和从债的关系问题上,下列表达正确的有( )。
A.从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B.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
C.主债的变更对从债没有影响 D.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ABC正确。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答案。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习题3-1-15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 D.债的标的物
D正确。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习题3-1-16
甲从乙处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乙进行修理。甲乙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多数人之债
B正确。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习题3-1-17
选择之债因下列( ),变为简单之债。
A.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B.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
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D.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
CD正确。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选择之债经过特定即成为简单之债。因此,选项CD是正确答案。(www.xing528.com)
(五)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1.货币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
2.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指以支付原本债权的收益为标的的债。
(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的概念: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2)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债的标的为可分、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3)按份之债的效力: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受领的给付超过自己应受份额,除非是代领,否则超过部分为不当得利,该债权人承担返还责任,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因此消灭。
2.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的概念: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3)连带之债的效力: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是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
习题3-1-18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D正确。连带债权,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习题3-1-19
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都不对
C正确。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习题3-1-20
( )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A.简单之债 B.按份之债 C.连带之债 D.多数人之债
BCD正确。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中,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中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答案。
案例3-1-21
甲公司因急需柴油,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6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5 0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 000元定金。乙方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10天,依约定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6吨。但因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公司则不答应换货;同时要求甲公司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公司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其特点在于履行标的的可选择性。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公司,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公司的做法适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双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公司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公司已经接受了乙的履行,故甲公司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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