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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与限期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二)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乙可以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本案中,8 000元货款债权的发生是基于买卖合同,5 000元电器的占有取得是基于仓储合同,两者没有牵连关系,因此李某不可以对这批电器行使留置权。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则乙在留置彩电后应自行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

留置权成立与限期规定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案例2-4-12

甲公司与某运输个体户乙签订一份运输木材的合同,甲委托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将木材运到上海后,甲拒付运费。

1.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2.若运输的木材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仅为1万元。则甲可以对价值100万元的木材行使留置权吗?还是甲只能在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木材?

1.可以。留置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乙已经根据运输合同合法占有了甲的木材;其次,乙已经将木材运到上海,甲应即付运费;再次,运费的发生与所运输的木材有牵连关系,即运费的发生与木材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运输合同关系。因此,乙可以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2.甲只能在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木材。《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木材为可分物,留置木材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1万元,留置价值100万元的木材实属没有必要。

案例2-4-13(www.xing528.com)

刘某与李某经常发生业务往来。刘某向李某购买一批建材,价值8 000余元,约定取货后3个月内付款。后刘某因仓库存满,将一批价值5 000元的电器存放在李某的仓库。3个月后,刘某未付货款。

李某可否对这批电器行使留置权?

不可以。因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本案中,8 000元货款债权的发生是基于买卖合同,5 000元电器的占有取得是基于仓储合同,两者没有牵连关系,因此李某不可以对这批电器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实现

1.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方可实现留置权。

案例2-4-14

甲委托乙修理彩电一台,约定修好的当日甲应付费。乙于6月1日修好彩电,并告知甲,但甲未付费。乙遂留置该彩电,并通知甲;“如果你两个月内不付费,我即变卖这台彩电。”8月1日过后,甲仍未付费,乙遂将该彩电变卖,得款1 000元,乙扣下100元修理费,余下的900元交给甲。

1.乙的做法是否合法?

2.若乙于6月1日修好彩电并告知甲,但甲未付费。乙遂留置该彩电,并与甲约定:“若彩电修好后1个月内甲不付费,乙可实现留置权变卖该彩电。”7月1日,甲仍未付费,乙遂将该彩电变卖以偿还修理费。则乙的做法是否合法?

1.合法。《物权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则乙在留置彩电后应自行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乙所确定的2个月的宽限期是合法的,逾期甲若不支付修理费,乙即可变卖彩电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

2.合法。在留置权的实现过程中,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则该期限法律没有限制,可以少于2个月。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1个月的宽限期是合法的,到期甲仍未付费,乙当然可以将该彩电变卖以偿还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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