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质权概述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设立
1.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动产质权须交付质物。
(2)权利质权须交付权利凭证。
案例2-4-10
10月1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张某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刘某,张某如期交付。同年12月30日母牛生下小牛。
1.质押合同何时成立?
2.质权何时设立?
3.小牛归谁所有?
4.若张某到期无力还债,遂变卖母牛及小牛,母牛得款1 800元,小牛得款600元。刘某接生及喂养小牛花费100元。此时应如何处理?
1.10月1日。质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签订质押合同时,该合同成立。
2.10月8日。《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张某将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刘某时,质权设立。(www.xing528.com)
3.归张某所有。《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质物的孳息收取,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这里的“收取”并非“所有”之义,仅仅是“代为收取”。该孳息所有权仍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即出质人。
4.母牛得款1 800元理应由刘某优先受偿;质权应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即孳息应纳入质押财产,将孳息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应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质押,再次返还出质人。因此,小牛得款600元应做如下处理: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100元,再由刘某优先受偿200元(因刘某的2 000元债款之前只获得1 800元清偿),剩余300元返还给张某。
案例2-4-11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给乙。3月5日,甲将其中3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之于己家车库。
1.此时该质押权标的是什么?
2.乙可否要求甲交付剩余2辆汽车?
3.若乙将其中一辆质押汽车用于出行,一次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该辆汽车被撞,花去修理费3 000元。乙是否有权使用质押汽车?修理费应由谁承担?
1.3辆汽车。因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虽然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是5辆汽车,但事实上甲只交付了3辆,则质押权标的只是3辆汽车。
2.可以。因为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是5辆汽车,乙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甲交付剩余的2辆汽车;若乙不交付,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使用。由乙承担。因为质权设立的目的是担保债权实现,并非满足权利人的使用目的。《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质权人一般情况下无权使用质物,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擅自使用质物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修理费自然应由乙自己承担。
(三)质权的实现
1.以质物折价。
2.依法拍卖质物。
3.依法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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