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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概述: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中的担保物权运用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因为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从属于主债权,所以担保合同亦为从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这一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甲不能请求分割担保物而将抵押物减为其中2栋。本案中,抵押楼房因洪水灾害而倒塌,A公司因此获得保险赔款800万,则这800万元应为抵押楼房的代位物,银行这一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概述: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中的担保物权运用解析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务虽未到期,但出现法定事由时,债权人享有的就该财产或权利优先满足自己债权的一种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权利,所以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用于担保的标的物因转让而获得的价款,或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应作为担保物的代位物,由担保物权人对该代位物行使相应的权利。

案例2-4-1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乙借款100万元,同时丙与乙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丙的一套住房为甲向乙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甲向乙借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借款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上述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无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从属于主债权,所以担保合同亦为从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本案中,借款合同已经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担保合同这一从合同也就无效。

案例2-4-2

甲欠乙债务1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作抵押。

1.若甲如期偿还了乙100万元,乙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2.若乙将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则乙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吗?

1.消灭。《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债权一旦消灭,则抵押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本案中,乙的债权已经因为甲的清偿而消灭,则乙的抵押权也就消灭。(www.xing528.com)

2.《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已将主债权转让给丙,则抵押权也就一并转让了。

案例2-4-3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 000万,借期3年。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栋提供抵押,每栋估价为200万元。

1.若2年后每栋房屋价值上涨到500万,甲请求将抵押物减为其中2栋,可否?

2.若甲还款400万,剩余600万到期不还,银行可否主张一并拍卖5栋楼房?

1.不可以。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虽然表面上看5栋房屋是5个独立的物,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担保物整体。这一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甲不能请求分割担保物而将抵押物减为其中2栋。

2.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债权的部分清偿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因此银行有权主张一并拍卖5栋楼房。

案例2-4-4

重庆的A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 000万元,约定2000年9月1日以前偿还,A公司以一栋大楼作抵押。8月1日,重庆遭百年不遇的洪水灾害,抵押楼房倒塌。事后A公司就该楼房倒塌获得保险赔款800万元。过了9月1日,A公司未还款。

银行可否就该800万元优先受偿?

有权。《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担保物权会因担保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于担保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款,应作为担保物的代位物,由担保物权人对该代位物行使相应的权利。本案中,抵押楼房因洪水灾害而倒塌,A公司因此获得保险赔款800万,则这800万元应为抵押楼房的代位物,银行这一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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