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产生: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主体:相邻不动产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3.内容:对相邻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
4.客体: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习题2-2-23
下列纠纷中,应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
A.甲、乙为邻居,甲从自己家向乙家扔掷石块,导致乙家窗玻璃被砸烂,引起纠纷
B.甲、乙为邻居,甲有一栋房屋,相邻的乙修建一座高楼,甲认为乙阻挡了自己眺望海景的视线,引起纠纷
C.甲、乙为邻居,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顶上,引起纠纷
D.甲、乙为邻居,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C正确。A选项中虽然甲、乙相邻,但这并不是因为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发的纠纷,这并不涉及甲对房屋所有权的延伸和乙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而是一种普通的侵权行为,只不过甲侵犯的是乙对不动产享有的权利,所以不能按照相邻关系处理;B选项中虽然是因为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发的纠纷,但“眺望海景”并不是不动产权利人应向相邻他方提供的“必要便利”,而是一种奢侈的享受和更高的要求,因此不能按照相邻关系处理;C选项中甲乙为邻居,“滴水”的纠纷是因为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发的纠纷,且俗话说“水滴石穿”,常年滴水可能威胁到相邻他方房屋的安全,这已经损害到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按照相邻关系处理这一纠纷;D选项中虽然甲乙相邻,但这并不是因为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因此也不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1.用水、排水:《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通行:《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管线:《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通风、采光:《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保护环境:《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www.xing528.com)
6.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习题2-2-24
下列纠纷中,应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
A.甲的房屋临街,乙的房屋在甲背后,甲为扩大房屋面积,将乙向外唯一的通道堵住
B.甲乙的土地相邻,乙安装水管需要经过甲的土地,甲不允许
C.甲的宅基地在乙的房屋南面,甲建房时未留足距离,导致乙的房屋在冬天照不到太阳
ABCD正确。A选项中甲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没有给乙提供“通行”这一必要的便利;B选项中甲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88条的规定,没有为相邻的乙提供“铺设管线”这一必要的便利;C选项中甲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妨碍到相邻乙的房屋的“日照”;D选项中甲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排放了超过国家标准的“大气污染物”,致使相邻乙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和尊重习惯。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依法给予赔偿。
案例2-2-25
甲、乙共用一条小河灌溉,某年大旱,甲在小河上游修筑了一条水坝将水截留,使下游乙的灌溉用水大为减少,农作物减产。甲、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这一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以及《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甲将水私自截留,违反了相邻一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乙可以请求甲拆除水坝;其次,根据《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由甲、乙进行协商,合理分配用水;再次,甲的行为导致乙农作物减产,根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甲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乙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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