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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移转和消灭—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收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对于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因为乙无权处分了甲的宠物狗,丙并不知道狗为甲所有,乙是以市场价格转让这条狗的并且已经交付给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丙已经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乙将电脑卖给了丙,但乙尚未将电脑交付给丙,没有能够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因此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移转和消灭—民法教学案例与习题成果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依据其发生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可以分为:

1.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1)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2)征收、没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移转给国家所有。没收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原则上仅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等;占有脱离物则是指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4)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对于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对于取得新财产后的补偿问题,则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双方都是善意的,则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适当的补偿;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是恶意的,则应予对方补偿,若造成对方损失还应赔偿;如果未取得财产的一方恶意的,则不得获取补偿,并且应赔偿对方损失。

(5)遗失物的拾得:遗失物须为动产,且所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拾得是指发现并实际占有。《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不容易被发现的物;隐藏物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若能证明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权人,则归其所有;所有人不明时,经招领无人认领的才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买卖。

(2)赠与。

(3)继承和接受遗赠。

(4)其他继受取得的方法。

案例2-2-5

甲出国之前,将一只名贵宠物狗交给好朋友乙代为饲养,乙推测甲可能在国外定居,便将狗以市场价卖给了丙,丙并不知道狗为甲所有。后来甲回国了,发现乙卖掉狗的事实,便要求丙返还。

1.丙是否取得了狗的所有权?

2.如果乙将狗作为结婚礼物送给了丁,丁并不知道这条狗实为甲所有,则丁是否取得了狗的所有权?

1.取得了。因为乙无权处分了甲的宠物狗,丙并不知道狗为甲所有,乙是以市场价格转让这条狗的并且已经交付给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丙已经取得了狗的所有权。

2.没有。因为善意取得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为条件的,乙将宠物狗赠送给丁,丁并非有偿取得,所以丁不能善意取得狗的所有权。

案例2-2-6

6月1日,甲将一台电脑借给好朋友乙使用。6月4日,乙将电脑卖给了自己的同学丙,并交付给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同学丁处得知该电脑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

1.丙能否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2.假设6月4日,乙将电脑卖给了自己的同学丙,丙当即付款,但双方约定6月14日再交付电脑。不料6月8日,甲从乙处取回了自己的电脑。6月14日,丙到乙家取电脑,被告知电脑在甲处。则丙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1.能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只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至于取得财产后是否为善意在所不问。虽然丙买回电脑后第二天得知了该电脑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但丙在买电脑的当时是善意的,因此丙仍然凭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2.没有。因为善意取得是以“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为条件的,对于电脑这一动产而言,公示方法是“交付”。本案中,虽然乙将电脑卖给了丙,但乙尚未将电脑交付给丙,没有能够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因此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习题2-2-7

下列行为属于哪一种添附方式?

A.甲将自己的咖啡与乙的白糖混在一起

B.甲将自己的洋酒与乙的饮料倒在一起

C.甲用乙的油漆涂刷自己的书桌

D.甲在乙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子

E.甲将乙的木材制作为家具

F.甲将乙的葡萄酿制成红酒

A和B是混合,这是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导致不能识别、不易区别各自原来的物,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C和D是附合,这是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可以识别原来各自的物,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E和F是加工,这是一方利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案例2-2-8

村民甲、乙为邻居,同时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一天,甲、乙均外出采购建筑材料,甲雇用的建筑工人误把乙买来的瓷砖当作甲的瓷砖,贴在甲房屋的墙上。甲、乙回来后起了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甲雇佣的建筑工人误把乙的瓷砖和甲房屋的墙密切结合在了一起,形成了新的财产(即贴有瓷砖的墙),虽然瓷砖和墙都可以识别,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因此这是附合。关于新的财产的归属问题,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本案中,甲乙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因为墙的价值肯定要大于瓷砖,则贴有瓷砖的墙理应归甲所有。对于取得新财产后的补偿问题,由于甲、乙双方都是善意的,所以甲应向乙给付适当补偿。

案例2-2-9

甲将未装修的一居室出租给乙,租赁合同约定;未经甲许可,乙不得进行装修。结果乙未向甲打招呼,即依自己的意愿装修该房屋。后甲发现,大为不满。

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乙利用甲的房屋装修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装修过的房屋),这是加工。对于装修过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应由甲、乙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即甲方所有。对于取得新财产后的补偿问题,因为乙方作为未取得财产的一方是恶意的,因此其不得获取任何补偿,并且如果造成损失的话,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习题2-2-10

甲在马路上拾得乙丢失的玉器一块,价值人民币3 000元,关于该玉器的所有权归属,表述正确的是( )。(www.xing528.com)

A.甲为所有权人,因为玉器是甲拾得的

B.乙为所有权人,因为玉器原属于乙所有

C.国家为所有权人,因为玉器所有权不明

D.若甲将玉器交给公安部门,则归于国家

B正确。因为这块玉器是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由此可见,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失主乙不会因为丢失遗失物而丧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甲也不会因为拾得遗失物而取得对遗失物所有权,因此丢失的玉器应属于失主乙所有。只有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满6个月无人认领的,依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此时失主才丧失所有权。

案例2-2-11

甲有一块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未经甲许可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送给女友丁,丁戴上手表3天后在街头不小心丢失,被戊捡到,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失物招领,甲、乙、丙、丁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手表。

此时手表的主人是谁?

丁。因为虽然乙无权处分了甲的手表,但丙凭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之后丙将手表赠送给丁,则丁又继受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丁遗失手表并不会丧失所有权,戊拾得手表亦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此时手表的主人是丁。

案例2-2-12

张伟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1 000个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大明,1938年4月2日。”王大明1938年被日寇杀害,经查,王大明有一子王小明,现王小明是王大明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该银元归谁所有?

归王小明所有。这些银元是埋藏于地下、不容易被发现的物,是埋藏物。《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埋藏物并非无主物,发现埋藏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已经查明这些银元的所有权人是王大明,而王大明已经死亡,其财产理应由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小明继承,因此张伟应将银元返还给王小明。

案例2-2-13

余某是一建筑工人,隶属于某建筑队。现该建筑队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建房,余某在挖地基时,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个坛子,内有10根金条。现余某、建筑队与房地产公司对该金条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查明这些金条是否有权利人,如果有权利人能够拿出确切证据证明其对金条享有权利,则应将金条返还给该权利人;其次,若无人能证明其对金条享有权利,则应将金条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如果有人认领并拿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则公安机关应将金条返还给该权利人;再次,若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则金条归国家所有。

案例2-2-14

甲在搬家时将一些旧书扔在了门口,并称;这些破烂都不要了,省得搬来搬去麻烦。后这些书被乙拾得。

1.事后甲反悔了,能否以自己是书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乙返还?

2.若乙拾得旧书后,发现在书中夹有500元钱,则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1.不能。因为甲已经对书实施了法律处分,即抛弃了对书的所有权,导致其所有权消灭,而乙已经凭借先占取得了对无主物(被抛弃的书)的所有权,因此甲不能要求乙返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先占是取得物权的重要且古老的方式,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可以是他人抛弃物,也可以是不属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河中鹅卵石、海边贝壳、掉落的树叶等自然物。我国《物权法》主要是出于防止私人哄抢国家财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没有确认此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是予以承认的。

2.有权。因为甲抛弃了书,但没有抛弃书中夹带的500元的意思;这500元钱是隐藏物,发现隐藏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这500元。

习题2-2-15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

A.甲根据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 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E.戊收获了一季庄稼

F.国家取得了招领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A正确。A选项中“继承”是以原所有人(甲的兄长)的所有权存在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思(所立遗嘱)为前提的,因此是继受取得;B选项中利息是存款的“孳息”,乙收取孳息是以“收益”为方式的原始取得;C选项中丙的行为不是“加工”,因为加工是当事人利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丙购来的木材属于丙所有,并非“他人之物”,丙凭借自己的劳动制成了椅子一把,应属于“劳动生产”为方式的原始取得;D选项中的旧电扇是他人抛弃的物,属无主物,丁拾得该旧电扇属于以“先占”为方式的原始取得;E选项中戊收获的庄稼是戊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也属于“劳动生产”为方式的原始取得;F选项中国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并非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所以这是原始取得。

(二)所有权的移转

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所有人手中,包括:

1.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包括:

1.所有权客体消灭。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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