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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公信原则实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甲、乙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无效,法院应依法分割。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的原则。现乙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公信原则实例》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案例2-1-4

张某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并以汽车一辆出质给刘某、住房一套抵押给赵某。但张某以自己需要使用汽车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汽车,并以房产不在己处为由请求赵某不进行抵押登记,刘某、赵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

该抵押权、质权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首先,《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出质人(张某)没有交付质押物(汽车),质权不能设立。其次,《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权标的是不动产(住房),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而抵押人(张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能设立。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设立不交付质物的动产质权和不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即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这样的担保物权也是无效的。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案例2-1-5

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两居室住房,以妻子乙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后甲乙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北侧一间归甲所有,南侧一间归乙所有。三个月后,乙以此约定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

乙的要求合法吗?(www.xing528.com)

合法。因为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一套房屋虽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共有一个所有权,但不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从而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因此,甲、乙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无效,法院应依法分割。

(四)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的原则。

案例2-1-6

甲和乙在3月1日订立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向甲交付价款5 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乙从何时开始取得这台彩电的所有权?

3月3日。因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与签订合同和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关系。本案中,甲于3月3日将彩电交付给乙,则乙从这一天开始才取得这台彩电的所有权。

案例2-1-7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只记载了甲一人的名字。后甲、乙闹离婚,甲背着乙将房子卖给了丙,并与丙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现乙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法院应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不能。因为依照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状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本案中,丙因信赖房产证上所登记事项,而与甲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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