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产生
1.法定代理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指定代理的代理权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3.委托代理的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
案例1-7-7
李某委托在云南的谢某购买陈年普洱,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李某签发了一张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谢某代理购买陈年普洱的授权委托书给谢某。三天后,李某告知谢某解除委托合同,但没有要求收回授权委托书。谢某拿着那份委托书,在云南以陈某名义签订了购买陈年普洱的合同。茶商将货直接寄给李某,李某以委托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收。
1.谢某还是李某的代理人吗?
2.这份合同对李某有效吗?
1.是。授权委托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首先,授权委托行为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行为;其次,授权委托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行为的书面形式是授权委托书,是出示给第三人证明代理权的文书;再次,委托代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是授权委托行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委托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但李某没有要求收回授权委托书,因为委托代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其表现形式就是授权委托书而非委托合同,所以代理权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在代理法中,虽然委托合同常常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是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其效力并不随委托合同解除而消灭。只要授权委托书未被收回,谢某就是李某的代理人。
2.是。因为谢某还是李某的代理人,而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这份合同对李某是有效的。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亲自代理。
3.勤勉、谨慎、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案例1-7-8
张某自营一家服装店,因故需出国一个月,他便委托好朋友程某替他打理服装店。张某书面授权程某;向曾经合作的厂家进货由程某自己做主,向未曾合作的厂家进货则要征得张某同意。在此期间,程某未经同意即以张某的名义与一未曾合作过的厂家签订了购买服装的合同。张某回国后,厂家通知张某即将办理托运手续,张某不予接受。
该合同对张某是否有效?
无效。《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陈某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事后被代理人张某又拒绝追认,因此该合同对张某不发生效力,由代理人程某自己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7-9
甲委托乙为其采购一批优质红富士苹果,乙在代为采购过程中,全程都有供货方人员陪吃陪喝陪玩,以至于未能对这批货物进行仔细检验。甲收到货后,开箱时发现这批货只有表面几箱质量尚可,其余的箱子中只有表面一层苹果是好的,其他全是劣、次品,同时供货方人员也已经不见踪影,于是甲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www.xing528.com)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作为代理人,在代理采购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违反了代理人的谨慎义务,对此行为的后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7-10
甲委托乙代为出售一批服装,但乙为了私利,就和丙合谋,以低价将该服装卖给丙,并从丙处得到回扣1万元。
1.乙违反了何种义务?
2.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1.乙违反了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乙与第三人丙恶意串通,其行为背叛了被代理人甲,损害了被代理人甲的利益,辜负了被代理人甲对代理人乙的信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2.乙和丙共同承担。因为代理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三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1-7-11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委托李某为该公司承租一间闹市区的铺面,恰好李某自己拥有一件空置铺面且处于该公司指定的闹市区,李某遂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这一合同是否有效?
原则上无效,除非被代理人该公司认可。因为这属于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自己为法律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利益对立状态,难以保证代理人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一般加以禁止,除非被代理人明知存在自己代理仍然表示认可。但我国《民法通则》对自己代理没有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也持上述观点。
案例1-1-12
甲公司委托张某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刚好乙公司也委托张某出售桑塔纳轿车一辆。于是张某就同时代理甲、乙两公司签订了该辆轿车的买卖合同。
这一合同是否有效?
原则上无效,除非被代理人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予以认可。因为这属于双方代理,即一个代理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而为代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利益对立状态,一个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也难以尽到实现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职责,所以法律一般加以禁止,除非双方被代理人明知存在双方代理仍然表示认可。但我国《民法通则》对双方代理没有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原则上也认定为无效。
(四)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代理人辞去代理权或被代理人撤销授权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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