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
习题1-2-6
1.甲对一辆汽车享有所有权,该物权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
2.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乙,该债权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
3.乙对自己所写的歌曲享有著作权,该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
4.乙对自己的感情经历享有隐私权,该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
1.A 2.B 3.C 4.D
第1题中物权关系的客体是汽车即物;第2题中债权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第3题中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歌曲即智力成果;第4题中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是个人隐私和隐私权即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总而言之,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和人身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而并非标的物,即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利益所为的给付,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工作成果甚至是不作为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是指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自由。其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
1.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及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典型的支配权有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典型的请求权是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
案例1-2-7
某超市欠供货商徐某3万元货款到期一直未予支付,徐某多次催要未果。某天,徐某带领一伙人,要强行搬走超市里相应价值的货品,以作偿债。
徐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为徐某享有的是请求该超市如期偿还借款的债权,该项权利属于请求权,也就是说该项权利的实现方式,只能通过请求该超市为给付行为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通过直接支配、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本案中请求权的权利人徐某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而享有其利益,而必须通过义务人超市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其利益。
案例1-2-8
甲因买房向乙借款1万元,后甲为乙垫付住院费1万元。乙病愈出院后,甲对乙说;“我们彼此欠下的1万元债务就抵销了吧!”乙未置可否。一个月后,乙向甲提出要求返还1万元房款的请求,并表示自己并不同意抵销。
甲和乙之间的债务抵销了吗?
甲乙之间的债务已经抵销。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只要权利人向对方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无须乙的同意,乙是否表示同意没有影响。只要甲对乙发出了抵销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乙处,则该债务就会因为抵销而消灭。
案例1-2-9(www.xing528.com)
某学校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定做2 000套校服的合同,约定服装厂于9月1日交货,学校于9月10日付款。过了9月1日,服装厂未交货。至9月10日,服装厂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学校付款,学校称;“根据合同约定,请你方先交货,否则我方是不会付款的。”
学校的主张是否合法?
服装厂交付校服和学校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合同约定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合同还有效力,他们的合同义务就存在。但是,由于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服装厂尚未交货,则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学校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在9月10日付款。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提出并存在的。服装厂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请求权,有权要求学校交货。但学校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抗服装厂的请求权,使服装厂的请求权消灭。
2.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故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为对人权。
案例1-2-10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一块玉石的合同,约定三天后钱货两清。第二天甲却将玉石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当天丙就支付了价款,甲也将玉石交付给丙。三天后,乙来找甲取走玉石,被告知玉石在丙处,乙大怒,并称自己和甲订立的合同在先,玉石应归自己。
乙能否向丙主张违约责任、要回玉石?
乙只能对甲追究违约责任,不可以对丙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是甲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乙根据合同享有向甲请求交付玉石的债权。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人是特定的。本案中乙的债权的义务人是甲而不是丙,也就是说,乙的债权对丙是不发生效力的。所以,乙不能向丙主张违约责任、要回手表。
3.主权利与从权利。这是以权利的依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利,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依附于主权利的权利。
案例1-2-11
1.首先,银行对小刘享有的债权是( );其次,银行对小刘所买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 )。
A.主权利 B.从权利
2.若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他人,则抵押权也要一并转让吗?
3.若小刘按期归还了借款,银行债权得以消灭,则抵押权还存在吗?
1.AB。银行对小刘享有的债权是主权利。银行对小刘所买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从权利,其依附于主权利即主债权而存在。
2.抵押权也要转让。因为抵押权是从权利,其因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所以若银行将主权利即债权转让给他人,则抵押权也要一并转让。
3.抵押权不再存在。因为抵押权是从权利,其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若银行的主权利即债权消灭,则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4.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以权利的来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案例1-2-12
小李发现自己停在小区的汽车多次被一邻居划上划痕,小李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
1.小李对自己汽车的所有权是( )。
2.小李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是( )。
3.小李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 )。
A.原权利 B.救济权
1.A。小李对汽车的所有权是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本来就存在的权利,因而是原权利。
2.B。小李因为其汽车的物权受到侵害而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是救济权,是从物权中派生出来的,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物权。
3.B。小李因为其汽车的物权受到侵害而享有的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救济权,是从物权中派生出来的,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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