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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税收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生态环境安全税收早在1932年,庇古就提出了应当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征税,即所谓的庇古税。此后,很多国家陆续开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在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时,应将级差收益、资源节约、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加以综合考虑。将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豪华住宅、高档家具、家电等奢侈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税收法律制度

(一)生态环境安全税收

早在1932年,庇古就提出了应当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征税,即所谓的庇古税。此后,很多国家陆续开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绿色文明的兴起,环境保护开始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象征,生态税收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技术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被誉为“绿色税收”。纵观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征新的环境税,许多国家针对生产经营中排放的废弃物征收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方面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还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等;二是调整现有税制,许多国家对原有税制进行“绿化”调整,主要包括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和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从调整的税种看,比较突出的是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

我国有关生态环境税收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现行税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例如,在资源税方面,征税的范围主要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而且税率各不同。但总体上,税率都过低,征税的范围过窄,计税的依据不合理。

(2)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种中只规定了一些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的环保税收措施,除资源税外,没有有关环境问题的独立税种。

(3)目前的收费政策不合理,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现行的征收排污费制度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在实践中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是存在收费标准低、收费项目不全、收费缺乏法律约束力、排污费返还使用和管理不合理的问题。

(二)生态环境安全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关的环境税种

(1)改革和完善资源税

资源税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着直接影响,因而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进一步增强资源税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第一,拓宽资源税的课征范围。现行资源税课征范围过窄,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适应。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角度看,应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列入课征范围。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情况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我国资源税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予保护的资源。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加大各档之间的差距。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课以重税,使资源税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第二,完善计税依据。在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时,应将级差收益、资源节约、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加以综合考虑。一般可先将目前的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以抑制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在对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评估的基础上,依据破坏和经济损失的程度,按利用或消耗的资源储备,区分不同的资源类型课征资源税,对于稀缺性资源要课以重税。以利用或消耗的资源储备作为计税依据,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能够为区域生态环境的恢复筹措必要的资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用法律经济手段约束资源开采者的目的,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三,将土地税种并入资源税。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各税种相对独立、各成体系,不仅计算复杂,而且减免过度、税率偏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属于资源性质,因而建议将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并入资源税,同时扩大对土地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耕地的保护。(www.xing528.com)

(2)调整消费税

消费税能起到限制污染鼓励环保的作用。从世界范围看,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对生活消费资料的课征,也包括对生产消费资料的课征;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课征,通常是少数需要限制消费的生活消费品。我国消费税显然属于后者。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自1994年以来的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发护肤品税目,这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此次消费税调整的美中不足是“抓小放大”。就一次性筷子的税率来看,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筷子上,也不过一厘,因此,对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果将高档家具纳入课征范围,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年家具工业产值2000亿元和出口额70亿美元(2003年数据)的国家来说,更能够培养和提高人们的节约意识。因此,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进一步调整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同时应当引入和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第一,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将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豪华住宅、高档家具、家电等奢侈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第二,继续调整部分税目的税率。调整后的税率,应能够明显反映应税消费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比如汽车消费税,应改变单一的计税依据(排气量),可以按照汽车排气量和排放指标(如欧Ⅱ、欧Ⅲ标准)为依据设定高低差别较大的差别税率,对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做进一步调整。

2.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根据工业化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排污收费制度是对排污超标的一项惩罚性措施,与积极的保护和治理相比不过是一种消极的政策手段而已。在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峻、环保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对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开征环境保护税。在税目的选择上,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考虑到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成本等因素,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应有以下几种:

(1)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可以根据燃料中的含硫量和含碳量换算为排放量,再设定税率标准。

(2)水污染税。主要是对直接或间接向地表水里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应在现行的水资源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

(3)固体废弃物税。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各种固体废弃物作为课税对象。一般可先对工业废弃物课税,然后逐步覆盖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以废弃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在设计税率时,根据废弃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的处理方式(如重复利用、焚化、掩埋等)加以区别对待。

对于噪音类、放射类环境污染,考虑到征收的技术难度和成本,目前还是继续沿用收费制度为宜。通过课征环境保护税取得的收入,应当形成生态恢复的专用基金,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3.合理运用税式支出政策

首先,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样化的税式支出方式,以强化针对环境产品和行为的税式支出。除了以“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免税外,对投资于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政策进行鼓励;对于企业购置治理污染的设备款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抵扣,企业环保性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以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要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制防止污染的技术和设备,对开发的新技术转让收入,在一定时期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其次,减少或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现行的为保护农业而对化肥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等的增值税低税率优惠;对于耗能多、污染严重行业的涉外企业,应当取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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