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立法问题分析

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立法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性民族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一个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而民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非一朝一夕能完成。因此,保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是极为重要的。(二)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久性中国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立法问题分析

(一)丝绸之路经济生态环境安全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性

民族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一个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而民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非一朝一夕能完成。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的特点。因此,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保持民族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是民族政策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回顾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历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一个从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方案的确立、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的修订的过程。在这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坚持长期稳定的民族政策的结果。民族政策的稳定性特点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联系起来,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促进了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效地调节了国内的民族关系,巩固了民族的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保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是极为重要的。

由于之前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只追求经济效率,而不注重环境保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人与自然处于极不和谐的状态,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社会之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障碍。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位置并不占优势,再加上当地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导致投资环境恶劣,严重制约了丝绸之路经济带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民族问题,就难以体现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既然体现不出优越性,少数民族群众就不会拥护,更不愿意保持其稳定性。而保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性是历史证明了的少数民族地区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如果这个根本动摇了,少数民族地区就难以发展了,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要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使少数民族地区生态安全,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性,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久性

中国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反映了中国各民族的最大利益,是把中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由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着的民族问题决定的。主要有如下的民族问题:

(1)各民族在发展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仍远远落后于汉族地区。

(2)由于历史上民族压迫和阶级斗争的影响,使得民族之间还存在着隔阂。

(3)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民族特点,这也形成了民族间的差异,这种差异的长期存在反映在民族关系上就表现为民族间的矛盾。

(4)由于先进和落后的区别,所处地位的不同,民族之间会发生矛盾。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将长期存在,随着民族逐步走向发达和繁荣,民族意识、民族感情、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等还会加强。

民族问题还往往和宗教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显得更为复杂。可以说,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转变,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是发展上先进和落后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不能用斗争的方法来解决,而应从民族团结出发,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距的方法来解决民族矛盾。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便是实现少数民族发展的根本制度。它使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得到贯彻实行,是人民民主专政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具体形式,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当家做主,调动了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通过大力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经济文化事业,推动了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是不能改变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33]

然而,由于忽视生态而导致的环境恶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群众生活造成了危害。不仅影响到地方可持续发展,造成生态移民,而且在生态环境被破坏,威胁着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情况下,民族关系势必紧张,无法长期共存。民族之间为了本民族的利益争夺自然资源,一方面使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使民族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影响到多民族之间的和睦共存。这时候,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更需要长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确定好自然资源的权属,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才能解决因生态环境恶化而带来的复杂的民族问题,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民族问题的解决又将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具有优越性,可得到长期的坚持与贯彻。

【注释】

[1]胡鞍钢,王亚华:“西部开发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年第2期。

[2]刘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载《人民日报》2006年11月3日。

[3]刘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载《人民日报》2006年11月3日。

[4]刘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载《人民日报》2006年11月3日。

[5]胡鞍钢,王亚华:“西部开发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年第2期。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8-39页。

[7]马平:“西部大开发对当地少数民族关系的影响及对策”,载《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8]徐黎丽:“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与民族关系问题”,载《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

[9]马志荣,陈锦太:“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现状及保护对策探讨”,载《甘肃高师学报》2003年第1期。

[10]徐黎丽:“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与民族关系问题”,载《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

[11]李继翠,程默:“西北农村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与生态移民的战略选择”,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www.xing528.com)

[12]乌力更:“试论生态移民工作中的民族问题”,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年第7期。

[13]徐黎丽:“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与民族关系问题”,载《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

[14]陈端吕:“生态承载力研究综述”,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5]倪绍龙:“试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与经济开发的协调发展”,载《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

[16]王允武:“完善自治法保障经济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17]许建业:“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载《青海农林科技》2002年第2期。

[18]宋蜀华:“论中国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载《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19]宋蜀华:“论中国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载《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20]王天津:《西部环境资源产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1]宋蜀华:“论中国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载《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22]才惠莲:“西部大开发与环境权探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23]张小罗,周训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与公民环境权保护”,载《林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5期。

[24]张小罗,周训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与公民环境权保护”,载《林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5期。

[25]才惠莲:“西部大开发与环境权探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26]丁文英:“论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自治权”,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27]丁文英:“论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自治权”,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28]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与保护自治权再探讨”,载《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29]傅剑清:“论代际公平理论环境法发展的影响”,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30]傅剑清:“论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31]姜文来:“自然资源资产折补研究”,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5期。

[32]郭旭红:“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的制约因素及对策”,载《青海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

[33]易清:“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长期性”,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