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用特殊措施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政治制度,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一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在自治权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平衡的维护和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与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法》之所以不断强调利用、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维护民族地方的生态环境安全,就是因为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有重大的意义,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要求。
1.确定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意义重大(www.xing528.com)
我国宪法规定,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于森林和草场是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生活源泉,因而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发展关系极大。它不仅关系到森林与草场的保护,关系到国家森林工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林区和牧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林业和畜牧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无论从哪方面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2.管理和维护民族地方的自然资源对民族区域自治同样十分重要
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和布局的基础,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物质条件,它关系着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有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民族地区最有利的经济增长点也在于开发自然资源。因此,强调在少数民族地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依法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就显得更为重要。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将直接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进而使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更加稳定。
3.只有在保护环境、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
一个民族的生存环境对于其发展十分重要,作为一个民族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会对该民族的前途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这种环境受到较大破坏,民族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制约。可以说,保护生态环境对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少数民族地区只有解决了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当家做主。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以促使经济带生态环境的改善,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