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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生态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体人权就是作为国家、民族等人们共同集体享有的权利。少数民族的生态环境安全权与生存权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拥有极其丰富甚至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如广阔的土地资源、珍稀动植物物种资源、种类繁多的矿产资源、丰富的水利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这些资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25]从《宣言》可以看出,一个民族的生态环境安全权是其发展权的重要保证。

丝绸之路生态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者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群体人权就是作为国家、民族等人们共同集体享有的权利。个人人权是群体人权的基础,群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客体是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利益。所以,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在于关注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既然人权的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那么生存权讲的生存当然就不仅是个体生命的生存,更是以国家、民族为单位的群体生存。生态环境安全权关系着最基本的生存利益,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之初,由于对自然认识水平低下,环境资源被看作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的自由财产,反映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则认为大多数环境资源是无主物,按传统民法理论,对无主物则实行先占原则,先占者可无偿使用该无主物,因此,采伐原始森林中的林木、狩猎,向土地、水域和大气排污等危害环境的行为,成了一种“自然权利”。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生态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直接因素,人类才开始对环境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环境资源是有限的,环境与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人类应该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保护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安全,才能使人类生活在舒适的环境中。

如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实施,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处于大规模开发的初级阶段,因此尤其需要处理好特定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的互动关系。少数民族的生态环境安全权与生存权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拥有极其丰富甚至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如广阔的土地资源、珍稀动植物物种资源、种类繁多的矿产资源、丰富的水利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这些资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当然,这里也有与高原、雪山、河谷、沙漠、戈壁相关的恶劣气候,由于区位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一旦发生巨大的自然灾害,会更加严重地威胁少数民族人民的安全和生计。[22]所以,生态环境安全权的剥夺和丧失必然意味着当地的少数民族不能继续生存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正因为生态环境安全权对群体与个人都具有如此重大的价值,《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示:“人类有在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3]当然,除了法律的规定,我国政府还应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存环境,避免因生存的贫困导致严重的环境破坏。可以说,生态环境安全权是少数民族生存权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人权中的发展权是从基于满足人类物质和非物资需要之上的发展政策中获益并且参与发展过程的个人权利,又是发展中国家成功建立的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亦即清除妨碍它们发展的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固有的结构障碍的集体权利。概括地说,发展权是指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的权利,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因此,发展权同样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基本人权菜单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24]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在第1条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宣言》指出:各国政府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他们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在获取基本资源、教育、粮食、就业、住房、收入等方面机会均等。[25]从《宣言》可以看出,一个民族的生态环境安全权是其发展权的重要保证。由于历史、社会、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一直比较低,与东中部地区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因此少数民族的发展显得极为迫切。然而,在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加速发展的渴求,往往迫使经济带大力地开发其自然资源。但是由于技术落后和资金短缺,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益极低,毁林开荒、开垦草原、过度放牧、乱砍滥伐,已使得森林面积锐减、草原退化、绿色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环境污染、气候失调的不良后果,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进程。所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谋求经济发展的路子是错误的,现如今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老路,只有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安全,少数民族地区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即可持续发展。所以说,生态环境安全权也是少数民族发展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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