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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生态安全立法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成本高昂,自然资源的优势被抵销,地方经济普遍缺乏竞争能力,而且大型的资源性国有企业由于自成体系,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的地方经济没有太大的带动作用。因此,明确界定自然资源开发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效实施,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中心环节。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生态安全立法问题研究成果

自然资源是人类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与能量,它不属于个人所有,是一定社会的共同财产,对它们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再造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土地乱批、乱占、滥用,森林滥砍、滥伐,矿产资源的非法开采、浪费水资源等,是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中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适度共同提升,我们需要“转化”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公共品”属性,使其具有“私人品”的市场属性,能够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一起,通过参与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实现自然资源双重价值的最大化。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国家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地方法规规定了各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自主权,但国家在省市地方资源开发利用上“索取”的多,而“补偿”的少。[16]长期以来,国家经济增长是靠消耗资源来维持,虽然社会财富增长很快,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因未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一致性,以及自然资源“隔代分配”问题,采取短期行为,乱采滥挖,使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经济发展面临资源枯竭,进而影响到自然资源的生态安全和人类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然资源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经济稳定发展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所有制结构单一,地方经济缺乏竞争能力

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由于历史地理原因,生产力水平较低,自身积累的能力弱,相当多的重要自然资源由国家投资垄断开发,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制有着较高的体制成本,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产生的管理成本、摩擦成本、效率低的代价成本,还有企业与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成本等。由于成本高昂,自然资源的优势被抵销,地方经济普遍缺乏竞争能力,而且大型的资源性国有企业由于自成体系,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的地方经济没有太大的带动作用。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然资源开发中的财产权利模糊(www.xing528.com)

自然资源是稀缺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只有在产权明晰和有效实施条件下利用才会有效率。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产权不明和未有效实施,例如,草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森林采伐权、采矿权、水权等自然资源财产权利,在立法中都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经济带地区却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经济带地区许多人民群众的自然资源财产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甚至受到不法侵害,直接影响到丝绸之路经济带群众的基本生存问题和当地经济稳定发展。因此,明确界定自然资源开发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效实施,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中心环节。

(三)无偿利用或低价利用自然资源,加速了资源危机,制约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经济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地方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有、集体和个体单位均可依法开采,但资源的无偿或低价耗用,造成资源毁损、浪费严重,导致经济带地区资源剧减,资源危机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同时,自然资源被集体或个体经营者大量侵吞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无偿采矿,诱发并助长了掠夺式开采,导致乱采滥挖,不搞综合利用等,使本就利用率不高的矿产资源,更是雪上加霜;森林的过度砍伐,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严重制约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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