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安全的提出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加重,人类开始反思现代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带来的巨大经济增长负效应对人类命运的影响,认识到石化燃料作为能量来源的现代工业体系是造成当代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工业发展进程越快,环境问题就越严重,对各类生态系统的威胁也就越严重。因此,关于生态环境安全的研究应时而生。
1948年7月1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8名社会科学家共同发表《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提出以国际合作为前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实际的科学调查研究,解决现代若干重大问题,这个呼吁书被认为是现代国际环境安全研究的先声。随后的1977年,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R.布朗在他写的《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就对环境安全进行了专门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安全的新内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并向全球呼吁:“在我们人类决定世界各地的行动时,必须更加谨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生活或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在系统分析了人类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环境问题之后,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在报告中首次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一词,深刻指出:“在过去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人们关心的是经济对生态及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人类还迫切地感受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与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在这期间及以后,人们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有关研究也得到普遍重视。
随着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环境安全与国家安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参与讨论,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积极参与讨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也积极加入讨论,与此同时还产生了国家生态安全法问题研究,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报告和论述,如加拿大的《环境、短缺和暴力》、德国的《环境与安全:通过合作预防危机》陆续产生。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在国家范围内,参与讨论的部门除了最初的研究单位以外,还延伸到环境、外交、国防等部门,并将环境安全问题与国家利益直接挂钩,使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例如,1991年8月,美国公布了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安全视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2000年国务院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强调,生态保护必须“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中提出了“保障国家环境安全问题”。2000年,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上,“环境安全”问题成为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正在不断地深化,针对新的生态安全问题,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一系列新的环境安全法规,使环境安全逐步上升到一个新的法治阶段。
(二)生态环境安全的含义
通常来说,安全是指主体存在的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状态,是危险的反函数。安全是人类基本需要中最基本的一种需求。生态环境安全是环境领域与安全领域交叉而形成的新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人类对由生态问题引起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问题所涉及的生态问题的深切关注,它拓展了生态观和安全观的内涵。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生态安全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进行了阐述,但关于生态安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认为生态安全的含义是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的资源、社会秩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1]我国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将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定义为“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我国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安全进行了解释。从自然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杨京平教授将生态安全定义为,自然界各类生态系统具有完整的组分与结构(非生物环境、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和稳定健康的生态服务功能,并且能够承受生态系统外界施加的各种影响。[2]从生态系统服务人类的角度出发,生态安全被认为是维护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以及环境安全时期保存的服务功能。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解振华主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对生态安全下了一个定义:生态安全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不出现生态赤字,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生态安全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定义。广义的生态安全包括生物细胞、组织、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生态景观、生态地理区、陆地、海洋生态及人类生态。[3]只要其中的某一生态层次出现损害、退化、胁迫,都可以说是生态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生态不安全。狭义的生态安全专指人类生态系统的安全,即以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或生态条件的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从生态安全的本质讲,认为生态安全是围绕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和谐统一,由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这几方面组成的安全体系。生物安全主要考虑生物体对人的安全以及对生态系统的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主要包括环境安全和资源安全,其中环境安全一般指与人类生存、生活有关的周边环境处于一个相对良好或没有遭受破坏的状态,资源安全通常认为是自然资源能够满足一个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生活的可持续需要。生态系统安全是指人与其生存的周围环境的安全。其中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了生态安全的基石,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了生态安全的核心。没有生态安全,人类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研究尺度出发,可以将生态安全依照尺度大小依次分为全球生态安全、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生态安全以及局地生态安全。局地生态安全是生态安全类型中最基本的类单元,主要是对较小尺度生态单元的安全进行研究,一般来说主要研究包括森林、草原、荒漠、水域等生态单元的安全。区域生态安全是比局地生态安全高一级的生态单元,一般是指与人类生产、生活有关的包括水域、森林等在内的复合生态系统。国家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国家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处于环境友好健康,资源节约充足的良好状态,国家生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全球生态安全是最高一级的生态安全,依赖较低级的局地生态安全、区域生态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只有小单元生态是安全的,全球生态安全才有保障,这四类生态安全由低级到高级,互相作用、彼此影响,最终实现全球生态安全。因此生态安全研究应从低级的局地生态安全、区域生态安全开始,继而发展至高级的国家生态安全乃至全球生态安全。生态安全具有战略性、整体性、区域性、层次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它既是区域可持续发展所需要追求的目标,同时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体系。
本书中的生态安全的含义是以狭义的生态安全理论来界定的。因为广义的生态安全,即生物(微生物、植物、动物)生态安全,在传统的生态学中已多有论述;生物的生态危害主要通过生态恢复与重建来克服,这已成为普通生态学的重要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按照上述理解,生态环境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与环境,包括聚居区、区域、国家乃至全球,不受生态条件、状态及其变化的胁迫、威胁、危害乃至毁灭,并能处于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换句话说,“生态环境安全是人类生存环境处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状态。生态环境安全的对立面是生态破坏、生态压迫、生态灾难,是生态环境存在的状态或变化偏离人类生存和发展必备条件或容忍,对区域、国家的发展造成障碍、威胁,甚至招致生命的损亡,社会经济的崩溃或严重破坏等。”[4](www.xing528.com)
按照这样的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得出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以下丰富的内涵:
(1)生态环境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安全,只有相对安全。生态安全由众多因素构成,由于生态安全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满足程度各不相同,生态安全的满足程度也不相同。若用生态安全系数来表征生态安全满足程度,则各地生态安全的保证程度可以不同。因此,生态安全可以通过建立起反映生态因子及其综合体系质量的评价指标,来定量地评价某一区域或国家的安全状况。
(2)生态环境安全是人类生存环境或人类生态条件的一种状态,是一种必备的生态条件和生态状态。也就是说,生态安全是在人与环境关系过程中,生态系统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
(3)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一定的空间地域性质。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局部区域性,生态环境遭到威胁破坏是发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由此导致全球、全人类生态灾难不是普遍的。生态安全的威胁往往具有区域性、局部性,这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不安全,并不意味着另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也不安全,只是不安全区域状态会影响与其相邻的其他安全区域。
(4)生态环境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一个局部、区域和国家的生态安全不是永久性,它会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在某个时期称为安全的生态环境可能会因为自身原因或者人类活动而变的不安全,即生态因子发生变化,反馈给人类生活、生存和发展条件,导致安全程度的变化,甚至由安全变为不安全。
(5)生态环境安全强调以人为本。生态环境安全或不安全的标准是以人类所要求的生态因子的质量来衡量的,影响生态安全的因素很多,但只要其中一个或几个因子不能满足人类正常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生态安全就是不及格的。也就是说,生态安全具有生态因子一票否决的性质。
(6)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成本。也就是说,生态环境安全的威胁往往来自于人类的活动,人类活动引起对自身环境的破坏,导致自己生态系统对自身的威胁,解除这种威胁,人类需要付出代价,需要投入,这应计入人类开发和发展的成本。
(7)生态环境安全可以调控。对于发生不安全的生态状态和生态区域,人类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技术对其进行整治,从而减轻、解除生态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消除环境灾难,确保生态安全。
(8)保证人类基本生存所需条件是生态环境安全的第一层次,保证国家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是生态安全的第二层次。同时,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不同的地域范围,如全球生态环境安全、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地区与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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