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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必备的消防安全措施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工程建设中必备的消防安全措施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此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www.xing528.com)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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