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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节能规定-建设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节能规定-建设法规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水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www.xing528.com)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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