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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工程责任,施工企业转让与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分担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由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法规:工程责任,施工企业转让与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分担

(1)工程建设民事责任分类 工程建设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

(3)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十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上述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八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和拘留。

(5)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2)损害赔偿责任。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3)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危险,由此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护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否则有关方面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施工现场因噪声、振动等妨碍周围邻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控制措施,对由此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4)职务侵权责任。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如造成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损失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由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样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首先是返工、修理,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质量责任。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受害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赔偿。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有关方面应当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但因意外事件而出现的问题,有关方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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