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2)仲裁的种类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的。国内仲裁一般只涉及国内经贸方面的争议。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2)普通仲裁和特殊仲裁。这是根据仲裁机构和争议的性质不同划分的。普通仲裁是指由非官方仲裁机构对民事、商事争议所进行的仲裁,包括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民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与海事仲裁。特殊仲裁是指由官方机构依据行政权力而不是依据仲裁协议所进行的仲裁,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仲裁,如我国过去的经济合同仲裁法。
(3)仲裁法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和确认的关于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执行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仲裁的范围
仲裁的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可仲裁性的问题。
(1)确定仲裁范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对仲裁范围的确定,是基于下列原则制定的:①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②仲裁的事项,应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③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争议,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争议。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能仲裁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下列争议不能仲裁,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关于仲裁范围的几点说明
1)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问题。由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的仲裁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劳动纠纷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面广量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仲裁机构设立、仲裁程序上有其特点,因此,《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www.xing528.com)
2)企业承包合同仲裁问题。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对企业承包合同纠纷规定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相关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仲裁协议,否则必须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的主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直至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程序。根据《仲裁法》第四章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有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5.申请撤销裁决
实行或审或裁的制度后,法院对仲裁可能不加以干预,但需要一定的监督。申请撤销裁决便是法院实行监督的一种方法。
6.裁决的执行
由于仲裁基本上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特别是在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由谁来公断纠纷这两个关键性问题上都遵循了当事人的约定。因而,在仲裁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作出后,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义务。但也出现有些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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