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等约定。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支持起诉原则等。
3.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只能是财产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
1)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
2)经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发生争议的案件,广义上也属于民事案件,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并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4.起诉与答辩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需要具备规定的一定条件,起诉形式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辅以口头的形式,内容明确具体。
(2)答辩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答辩主要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而对其予以承认、辩驳、拒绝的诉讼行为。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必须通过书面裁定,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具有时间效力、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拘束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拘束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2)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6.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拘留、责令退出法庭、罚款、训诫等强制种类。
7.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一般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准备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宣判、合议庭评论、法庭调解)等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上诉提起和受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等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有委托执行、移交执行、申请执行三种方式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发生。该程序的执行措施较多。
8.几个特殊的民事程序
(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有条件的支付命令,若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则可强制执行所适用的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逾期无人申报,就作出除权判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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