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参加人制度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是指因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诉讼结果与其产生利害关系的参加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另外,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也属于诉讼参加人。
(2)诉讼代理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诉讼代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第三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代表人和律师代理是两种特殊的代理。
(3)合议制度 我国诉讼中审判组织主要采取独任制和合议制。
1)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案件的制度。这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和发回重审程序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均不能适用独任制,而必须适用合议制度。
2)合议制。合议制是指由数名审判员和陪审员集体审判的制度。
(4)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5)期间制度 期间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法律规定期间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期间的种类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www.xing528.com)
(6)送达制度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方式。
送达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程序上视为诉讼行为已经实施。
(7)管辖制度 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即指审判管辖。审判管辖中又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8)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送达后,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给被告人、当事人上诉的期限,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当事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的,一审判决方可生效。一旦被告人、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则一审判决不能生效,而必须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后立即生效。
(9)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它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定案的证据,允许公民旁听审理情况,判决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国家及有关组织秘密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10)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在处理与合同相当的争议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审”即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裁”即指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所以,“或裁或审”的完整含义是指,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审判方式或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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