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争议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争议和解方式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争议。
2)争议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建设工程争议调解方式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争议。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www.xing528.com)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建设工程争议仲裁解决方式有以下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争议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