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在承保某建筑工程的同时,还对该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负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或拒不办理投保或拒不投保,业主可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总承包商未曾对分包工程购买保险的话,负责该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也应办理其承担的分包任务的保险。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中,除投保人外,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的保险。也就是凡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凡有一方以上被保险人存在时,均须由投保人负责交纳保险费,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的任何变动。
由于工程建设的被保险人不止一家,而且各家被保险人各为其本身的权益以及义务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为了避免相互之间追偿责任,大部分保险单都加贴共保交叉责任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每一被保险人如同各自有一张单独的保单,其责任部分的损失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各个被保险人发生相互之间的责任事故,每一责任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在保单项下获得赔偿。这样,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由出保单的公司负责赔偿,无须根据责任在相互之间进行追偿。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2)工业厂房、电站。
3)公路、铁路、飞机场。
4)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1)工程本身。该项承保内容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它包括预备工程,如土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还包括安装工程的建设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要部分,即机器、设施或钢结构的价格及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也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安装费用高于工程造价的50%,则应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该项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3)施工机具。该项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起重机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4)场地清理费。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5)第三者责任,是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7)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凡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4)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5)其他意外事件。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也可纳入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如因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也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实践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终止常有三种情况:
1)保险标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验收或投入使用,则自该验收或投入使用日起,自动终止该部分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单中应注明这种部分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条款。
2)含安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通常要规定试车期,一般为一个月。
3)工程验收后一般还有一个质量保修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期可以包括为期一年的质量保证期(不超过质量保修期),但需加缴一定的保险费。质量保证期的保险合同自工程临时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生效,直到规定的保证期满。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工程造价,即建成该项工程的总价值,包括设计费、建筑所需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费和施工设备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在内。临时工程还应注明临时工程部分的保险金额。
2)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这些物资一般是承包商的财产,其价值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的价格中,应另列专项投保。这类物资的投保金额一般按重置价值,即按重新换置同一牌号、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计算重置价值。
3)安装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范围内承保的安装工程,一般是附带部分,其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如果保险金额超过20%,则应按安装工程费率计算保险费,如超过50%,则应按安装工程险另行投保。
4)场地清理费。按工程的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场地残物的清理不仅限于合同标的工程,而且包括工程的邻近地区和业主的原有财产存放区。场地清理的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保额的5%(大型工程)或10%(中小工程)。
5)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根据在工程期间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工地现场和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情况确定。(www.xing528.com)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工程保险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这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必须扣除免赔额。支付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1)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2)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因此,此项费率高于第1)项费率。如果保险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4)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5)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可根据上述分类分别开具费率;对于一般性的工程项目,为方便起见,也可将上述1)、3)、4)、5)项合并成整个工程的平均一次性费率。对于上述第2)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以年费率为基础开价承保,不得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是根据以下因素并参考费率表制定:
1)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
4)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5)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
6)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7)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往往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这是对被保险人自己应负责任的规定。如果免赔额高、赔偿限额低,则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则保险费率就应相应降低;如果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
(3)保险费的交纳 建筑工程一切险因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不能完工,保险可以延期,不过投保必须交纳补充保险费。延展期的补充保险费只能在原始保险单规定的逾期日前几日确定,以便保险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情况。
7.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要点
(1)注意事项
1)一般不宜使用委托人,应当由承包商亲自办理。
2)建筑工程的名称一定要填写合同中指定的全称,不得缩写;地点一定要填写工程的详细地址及范围,因为保险公司对工地以外的损失如无特别加批是不予负责的。
3)要写明保险期、试车期或质量保证期。
4)保险金额、免赔额、费率、保费均应根据保险价值具体确定。工程结束以后根据工程最终建造价调整保额。若最终价额超过原始价额的5%,应出具批单调整,原费率按日比例增加或退还。
(2)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投保单、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进度表、工地地质报告、施工平面图等。
(3)保险人的现场查看记录 保险人在了解并掌握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并对以下重点环节作出现场查勘记录:
1)工地的位置,包括地势及周围环境是否江、河、湖及道路和运输条件等。
2)安装项目及设备情况,应向投保人或其设计人了解核实,如邻近建筑物及人口分布状况。
3)工地内有无现成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及其位置、状况等。
4)储存物资的库场状况、位置、运输距离及方式等。
5)工地的管理状况及安全保卫措施,如防水、防火、防盗措施等。
(4)协商确定承保内容 承保人应与投保人进一步协商以明确以下承保内容:
1)建筑工程项目及其总金额。
2)物资损失部分的免赔额及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3)是否投保安装项目及其名称、价值和试车期等。
4)是否投保施工机具设备及其种类、使用时间、重置价值等。
5)是否投保场地清理费及现成建筑物及其保额。
6)是否投保维修期保险及期限长短和责任范围。
7)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8)是否需要一些特别保障及条件、费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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